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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提示:2011年5月18日新聞
新聞口播:公安部方面又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部門對經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
解說:顯然對于醉駕執行標準究竟如何判定是個急需明確的問題,因為有些醉駕司機在面臨審判時產生了僥幸心理。
醉駕司機蔡某:按杯數的話只有幾杯,最多十來杯酒。我喝的是啤酒。
醉駕司機蔡某:(有人說)醉駕不一定都入刑,我專門問了律師的。律師說,這只是代表他的個人態度。
解說:根據媒體報道,截至目前醉駕入刑將近滿月,已判案例無一緩刑。
主持人:巖松,你怎么看最高法還有公安部的這種看起來是不一樣的表達?
白巖松(評論員):我們先說昨天北京的這三例判罰,沒有其他的標準,只要你達到了醉酒的程度,這個醉酒是什么程度呢?我們可以看一下,只要他的酒精含量超過了80mg/1000ml,醉酒了,這是第一個標準,第二個標準是駕駛了,也就是醉酒開車了,就全判了,要么三個月,要么兩個月,我覺得這對一段時間來由于個別人的某些言論導致的這種混淆了的一些看法重新被清晰下來,也對未來的這種執行,我覺得會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在這塊不妨說一個今天更有趣的,今天北京市石景山檢察院還起訴了一個醉駕摩托車的,在我們的概念當中好像只是四個輪子的,別,摩托車也算機動車,你的酒精含量一旦超過去了,開了,也駕駛了一樣入刑。
主持人:但是有些人他們的看法是什么呢?比如說就因為喝了一兩杯酒,然后就背上了有前科這樣的一種歷史上的一種污點,那未來會給他們帶來很多麻煩,這應不應該?
白巖松:我覺得不能這么說。首先你看,在法律方面就已經明確有一點就是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現在法律明確的是醉酒駕車要入刑,我們來看一下。新的《刑法修正案》強調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請注意,這塊沒說“可處拘役”,而是“處拘役”,但是前面強調了醉酒駕駛機動車了。那好了,在我們這兒有標準,飲酒駕車是小于80mg/100ml的,那么小于80mg/100ml的,根據情節狀況來,不一定是入刑的,但你要超過80mg/100ml,算醉酒了就要入刑,這本身已經留有余地,喝一兩杯,如果那個杯子沒那么大,不一定是白酒的話,你可能不到醉酒的程度,不會去入刑。但是到了醉酒的程度,請問有什么理由說不執行呢?
主持人:那你怎么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他還拿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白巖松:我覺得任何一番語言在一個法律法規出臺了之后,都要追求兩個對,第一個是你的語言的內容要對,第二個說話的時機要對。也許有一些人會認為,某些負責人的這番話在兩個內容方面都不一定對,醉駕入刑,只要是醉,并且也駕了,就該入刑,那為什么醉駕之后還可以根據情節,沒有造成危害程度就可以不入刑,會不會混淆,會讓很多人產生僥幸心理。第二個也非常麻煩。第一個是僥幸心理,這是一種后果。第二個后果就是我們的執法人員是不是就擁有了一個松緊帶,照顧自己的人就可以利用,反正是寬松的,就可以睜只眼閉只眼就過去了,那么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主持人: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就是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里面,從違法到犯罪之間這個跨度太大,這就需要有一些中國特色去彌補它。
白巖松:法律不是松緊帶,我覺得在醉酒和飲酒駕車方面是清晰的科學數據放在這兒,80mg/100ml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我舉一個例子,你即使醉駕了,但是也沒有造成后果,也輕微就不一定入刑。你我沒有持槍權,但是我們某一天拎著槍,天安門廣場轉悠半天,我沒造成任何危害呀,是不是就不入刑。磕惴欠ǔ謽尵褪欠缸。好了,醉駕入刑指的是,你只要喝醉酒了,并且開車就是入刑了,而至于造成更大的后果,那就不是拘役6個月所能解決的了,那可能是3年、5年,甚至死刑都有可能,你要再逃逸的話,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所以我覺得這兩個“對”都不擁有,內容不一定對,時機更不對了。
主持人:那好,對這個問題我們不妨來聽聽法律方面的專家是怎么看的。
韓玉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對這一條的把握,應該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條文的表述把握,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一位領導在一次會議上講了醉駕并非一律入刑,要考慮它的情節,要考慮刑法怎樣規定,所以正因為這樣,似乎給人一種印象,大家覺得公檢法機關認定醉駕入刑上認識不一致。事實上,從《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來看,它規定只要達到了醉酒狀態,就應該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那所謂情節,情節已經包含在條文的規定當中,因為醉酒狀態,按照咱們現在的規定是血液當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80mg以上,就應該認定已經構成了醉酒駕駛的狀態,就應該構成犯罪了。至于說他其它情節,實際應該是沒有達到80毫克以上的,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這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達到或者超過了80毫克以上,那么就認為他的行為應該按照犯罪來處理。在這一點上,我想公檢法三家機關認定上應該是沒有分歧的。
主持人:巖松您怎么看韓教授的觀點?
白巖松:不用看,我覺得剛才聽完韓教授的說法,跟我之前剛才回答你的問題時候的說法是一致的。因為區別在于80mg/100ml之上和80mg/100ml之下,那一句話你可以變成醉酒駕駛也可以有重輕,情節輕微的話,不一定入刑,我覺得大家的頭腦馬上就會產生一種錯亂,然后很多僥幸心理又誕生了。我們先來看結果,北京從實行了醉駕入刑之后,就是5月1日全國實行,但是在北京的數字顯示,跟去年同期相比較,醉駕的行為被查處的減少了八成,原來可能是250起,現在才查到了50起,下降的幅度多快。但是一個個別的語言容易產生誤解和分歧的語言,又會使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之下,是不是又會使這種行為重新起死回生,所以我覺得要慎重。
主持人:還有一種觀點,今天我看到,就是說法律上有一個話叫罪罰相當,可能他這個情節的確太輕微了,所以說這個罰是不是應該是?
白巖松:我再次強調,沒到醉酒程度的時候,可能就是罰,到了醉酒程度之后,是不是統一的量刑,也不一定,否則他為什么要拘役2個月到6個月期間呢?這指的是醉酒駕車,但是如果醉酒駕車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后果,甚至造成交通逃逸等等情況,那就不是6個月能打住的了,那就會有更高的刑法對你的這樣的處理,所以我覺得這本身并不是說一個容易混淆,它有不同的階次,法律會針對你不同的犯罪行為都有不同的對待,但是一個底線在于你得達到了醉駕的程度,沒到醉駕的時候,甚至不會入刑。
主持人:在醉駕入刑將近一個月的時候,恐怕我們應該仔細考慮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執行法律的這個嚴密性,是否要比嚴厲性更應當率先去考慮?
。úシ哦唐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6日廣州首批13宗醉駕案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李啟新(廣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我們現在起訴的13宗案件里面有5宗是因為醉酒引起交通事故的,造成財務毀壞,有些甚至是在醉酒以后逆行。
解說:醉駕入刑施行近一個月,從5月1日凌晨第一起醉駕被查,截至5月19日,廣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醉駕案15件,共15人,其中5宗造成了交通事故。今天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是已經辦結的首批13宗。
李啟新:那我們這批13個案子,首先一個是為了起到宣傳、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時加深全社會對這個罪名及其危害性的認識。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公開審理三起醉駕入刑案件。
解說:這三個人當中,一個人是因為發生了刮蹭事故,處理事故的時候被民警查出了醉酒,另外兩個人是在開車的時候被民警查獲的。不管有沒有發生事故,結果都是一樣的,拘役三個月。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3日江蘇常州武進區法院開庭審理三起醉駕入刑案件。
解說:庭審中三人均以認罪,公訴機關認為三名被告人醉酒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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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提示:2011年5月18日新聞
新聞口播:公安部方面又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部門對經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
解說:顯然對于醉駕執行標準究竟如何判定是個急需明確的問題,因為有些醉駕司機在面臨審判時產生了僥幸心理。
醉駕司機蔡某:按杯數的話只有幾杯,最多十來杯酒。我喝的是啤酒。
醉駕司機蔡某:(有人說)醉駕不一定都入刑,我專門問了律師的。律師說,這只是代表他的個人態度。
解說:根據媒體報道,截至目前醉駕入刑將近滿月,已判案例無一緩刑。
主持人:巖松,你怎么看最高法還有公安部的這種看起來是不一樣的表達?
白巖松(評論員):我們先說昨天北京的這三例判罰,沒有其他的標準,只要你達到了醉酒的程度,這個醉酒是什么程度呢?我們可以看一下,只要他的酒精含量超過了80mg/1000ml,醉酒了,這是第一個標準,第二個標準是駕駛了,也就是醉酒開車了,就全判了,要么三個月,要么兩個月,我覺得這對一段時間來由于個別人的某些言論導致的這種混淆了的一些看法重新被清晰下來,也對未來的這種執行,我覺得會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在這塊不妨說一個今天更有趣的,今天北京市石景山檢察院還起訴了一個醉駕摩托車的,在我們的概念當中好像只是四個輪子的,別,摩托車也算機動車,你的酒精含量一旦超過去了,開了,也駕駛了一樣入刑。
主持人:但是有些人他們的看法是什么呢?比如說就因為喝了一兩杯酒,然后就背上了有前科這樣的一種歷史上的一種污點,那未來會給他們帶來很多麻煩,這應不應該?
白巖松:我覺得不能這么說。首先你看,在法律方面就已經明確有一點就是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現在法律明確的是醉酒駕車要入刑,我們來看一下。新的《刑法修正案》強調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請注意,這塊沒說“可處拘役”,而是“處拘役”,但是前面強調了醉酒駕駛機動車了。那好了,在我們這兒有標準,飲酒駕車是小于80mg/100ml的,那么小于80mg/100ml的,根據情節狀況來,不一定是入刑的,但你要超過80mg/100ml,算醉酒了就要入刑,這本身已經留有余地,喝一兩杯,如果那個杯子沒那么大,不一定是白酒的話,你可能不到醉酒的程度,不會去入刑。但是到了醉酒的程度,請問有什么理由說不執行呢?
主持人:那你怎么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他還拿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白巖松:我覺得任何一番語言在一個法律法規出臺了之后,都要追求兩個對,第一個是你的語言的內容要對,第二個說話的時機要對。也許有一些人會認為,某些負責人的這番話在兩個內容方面都不一定對,醉駕入刑,只要是醉,并且也駕了,就該入刑,那為什么醉駕之后還可以根據情節,沒有造成危害程度就可以不入刑,會不會混淆,會讓很多人產生僥幸心理。第二個也非常麻煩。第一個是僥幸心理,這是一種后果。第二個后果就是我們的執法人員是不是就擁有了一個松緊帶,照顧自己的人就可以利用,反正是寬松的,就可以睜只眼閉只眼就過去了,那么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主持人: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就是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里面,從違法到犯罪之間這個跨度太大,這就需要有一些中國特色去彌補它。
白巖松:法律不是松緊帶,我覺得在醉酒和飲酒駕車方面是清晰的科學數據放在這兒,80mg/100ml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我舉一個例子,你即使醉駕了,但是也沒有造成后果,也輕微就不一定入刑。你我沒有持槍權,但是我們某一天拎著槍,天安門廣場轉悠半天,我沒造成任何危害呀,是不是就不入刑啊?你非法持槍就是犯罪。好了,醉駕入刑指的是,你只要喝醉酒了,并且開車就是入刑了,而至于造成更大的后果,那就不是拘役6個月所能解決的了,那可能是3年、5年,甚至死刑都有可能,你要再逃逸的話,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所以我覺得這兩個“對”都不擁有,內容不一定對,時機更不對了。
主持人:那好,對這個問題我們不妨來聽聽法律方面的專家是怎么看的。
韓玉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對這一條的把握,應該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條文的表述把握,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一位領導在一次會議上講了醉駕并非一律入刑,要考慮它的情節,要考慮刑法怎樣規定,所以正因為這樣,似乎給人一種印象,大家覺得公檢法機關認定醉駕入刑上認識不一致。事實上,從《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來看,它規定只要達到了醉酒狀態,就應該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那所謂情節,情節已經包含在條文的規定當中,因為醉酒狀態,按照咱們現在的規定是血液當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80mg以上,就應該認定已經構成了醉酒駕駛的狀態,就應該構成犯罪了。至于說他其它情節,實際應該是沒有達到80毫克以上的,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這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達到或者超過了80毫克以上,那么就認為他的行為應該按照犯罪來處理。在這一點上,我想公檢法三家機關認定上應該是沒有分歧的。
主持人:巖松您怎么看韓教授的觀點?
白巖松:不用看,我覺得剛才聽完韓教授的說法,跟我之前剛才回答你的問題時候的說法是一致的。因為區別在于80mg/100ml之上和80mg/100ml之下,那一句話你可以變成醉酒駕駛也可以有重輕,情節輕微的話,不一定入刑,我覺得大家的頭腦馬上就會產生一種錯亂,然后很多僥幸心理又誕生了。我們先來看結果,北京從實行了醉駕入刑之后,就是5月1日全國實行,但是在北京的數字顯示,跟去年同期相比較,醉駕的行為被查處的減少了八成,原來可能是250起,現在才查到了50起,下降的幅度多快。但是一個個別的語言容易產生誤解和分歧的語言,又會使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之下,是不是又會使這種行為重新起死回生,所以我覺得要慎重。
主持人:還有一種觀點,今天我看到,就是說法律上有一個話叫罪罰相當,可能他這個情節的確太輕微了,所以說這個罰是不是應該是?
白巖松:我再次強調,沒到醉酒程度的時候,可能就是罰,到了醉酒程度之后,是不是統一的量刑,也不一定,否則他為什么要拘役2個月到6個月期間呢?這指的是醉酒駕車,但是如果醉酒駕車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后果,甚至造成交通逃逸等等情況,那就不是6個月能打住的了,那就會有更高的刑法對你的這樣的處理,所以我覺得這本身并不是說一個容易混淆,它有不同的階次,法律會針對你不同的犯罪行為都有不同的對待,但是一個底線在于你得達到了醉駕的程度,沒到醉駕的時候,甚至不會入刑。
主持人:在醉駕入刑將近一個月的時候,恐怕我們應該仔細考慮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執行法律的這個嚴密性,是否要比嚴厲性更應當率先去考慮?
。úシ哦唐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6日廣州首批13宗醉駕案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李啟新(廣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我們現在起訴的13宗案件里面有5宗是因為醉酒引起交通事故的,造成財務毀壞,有些甚至是在醉酒以后逆行。
解說:醉駕入刑施行近一個月,從5月1日凌晨第一起醉駕被查,截至5月19日,廣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醉駕案15件,共15人,其中5宗造成了交通事故。今天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是已經辦結的首批13宗。
李啟新:那我們這批13個案子,首先一個是為了起到宣傳、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時加深全社會對這個罪名及其危害性的認識。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公開審理三起醉駕入刑案件。
解說:這三個人當中,一個人是因為發生了刮蹭事故,處理事故的時候被民警查出了醉酒,另外兩個人是在開車的時候被民警查獲的。不管有沒有發生事故,結果都是一樣的,拘役三個月。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3日江蘇常州武進區法院開庭審理三起醉駕入刑案件。
解說:庭審中三人均以認罪,公訴機關認為三名被告人醉酒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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