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沁生
經典山陽
曹謹(1787年至1849年),初名謹,字懷璞,號定庵,清懷慶府河內縣(沁陽)北門大街人,嘉慶十二年(1807年),參加鄉試,高中解元,由于禮部會試一直落第,直到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經“大挑一等”,補為知縣。之后,為官30余年,大都在知縣職位上勤政為民、履建奇功,雖期間調遷15次,跌宕起伏,“被議”“被誣”“被革職”,但榮辱不驚,始終堅持“做事、做官,先做人”。所到之處“得民心、有政聲”,尤其是宦海八載,興修水利,解決糾紛,置辦教育,抗擊英軍,成為人生的高光時刻。道光皇帝贊他在抗英保臺的戰斗中“智勇兼施,大揚國威”。《清史稿·循吏傳》《臺灣通史》《沁陽市志》有載。
光明磊落得民心
曹謹幼年喪父,家境貧困,少時在城內“三官廟”讀書,后入著名的覃懷書院學習。清嘉慶十二年(1807年),曹謹鄉試一舉高中解元,主考官稱其“神駒”,家鄉人慣稱“曹解元”,后以“大挑一等”的成績,補為知縣,分發直隸。
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至清道光三年(1823年),先后任平山、曲陽、饒陽知縣。任上,饒陽不澇就旱,災情嚴重。曹謹及時向朝廷懇請調撥救濟糧款,賑濟災民。為了防止胥吏盤剝,他親自深入災區,了解災情,直接將賑濟糧款發到災民手中,受到好評。《曹謹墓志》載:“饒陽值水旱相繼,公請帑賑饑,日起鄉曲,察戶口多寡,被災情重分給之,不經胥吏手。時即飯店,市餅餌食之,無絲毫私,民大悅。”
道光四年(1824年),曹謹上任寧津知縣,興利除弊,以法治罪,社會秩序穩定。《曹謹墓志》載:“首嚴弭盜,行清莊、聯莊法,獲其梁首,余皆遠遁。”
之后,曹謹曾于道光五年(1825年)、道光八年(1828年)、道光十一年(1831年),先后三次任威縣知縣。在此,有“決獄如神”的美譽,為當地百姓辦了不少好事,“修文廟、城隍廟,興教勸士,敦品勵行,遠近翕然”。但是,由于嚴懲歹徒被議。
曹謹生性耿直,不畏強暴,敢于碰硬,他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任豐潤知縣時,因連年有災,物價飛漲,社會動蕩,左家務鎮有一地痞無賴,借機興風作浪,搶劫災糧,被曹謹捉拿歸案,繩之以法,保住了救災糧,凈化了良好風氣,穩定了社會秩序。但是,“被議落職”。復官后,曹謹調至福建,初署將樂,而后調至閩縣。《臺灣通史》載:“道光十四年,揀發福建。十六年署閩縣,兼福州海防同知。”任職期間,他化解民怨,調解紛爭,善斷公案,當地人有口皆碑,留下了很多傳說,如廣為流傳的《曹謹斷金》。
“功同禹王”守臺灣
曹謹雖然官位不高,始終在知縣位置上履職,但所到之處都是“所至民親,既去民思”,尤其是在臺8年,興水利、調糾紛、辦教育、抗英軍,“吏畏民懷,頌聲大起”。
道光十七年(1837年)春,曹謹出任臺灣鳳山知縣,正逢大旱,“饑民遍地,盜賊紛起”。上任伊始,曹謹查盜賊,問疾苦,賑饑濟貧,廣泛調查,認為“弭盜莫如足食,足食莫如興水利”。于是,親自帶人翻山越嶺找水源,集思廣益定方略,集鄉紳,召巧匠,發動全縣士民捐資出力,共開渠塘,穿池引溪,筑埤導圳,經過兩年的辛勤勞動與不懈努力,共筑圳44條,總長130公里,既可灌溉,又可泄洪,成為臺灣最大的水利工程,堪與都江堰媲美。從此,鳳山“收谷倍舊,民樂厥業,家多蓋藏,盜賊不生”。
道光十八年(1838年),巡道姚瑩命知府熊一本勘之,旌其功,名“曹公圳”,并為碑記之,纂《曹公圳記》,現仍立于鳳山曹公廟的曹公亭內。
曹謹高度重視水利建設,后雖升遷,仍心系鳳山,指令貢生鄭蘭生、附生鄭宣治率全縣士民,再筑新圳46條,全長60多公里,被稱之“曹公新圳”,徹底解除了鳳山的水旱災害,將原來的荒蕪田野打造成“魚米之鄉”。
鳳山文士寫詩贊道:新波水與舊波通,終歲無憂早澇逢。種得水田三萬頃,家家雞黍拜曹公。
在鳳山,曹謹注重興辦教育,教化當地民眾,他親自帶頭捐資籌款,對鳳山所屬的鳳化、屏山、前河、屏東四所書院進行修繕,擴大民眾受教育的機會。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曹謹因政績卓著,被升為淡水廳同知。離任時刻,“士民夾道扶轎,攀轅涕泣,祖餞者數千人”。任職后,曹謹仍大興教育,捐款修建文甲書院。《臺灣通史》載:“蒞治五年,日以興文教,崇實學,為淡人士倡……”
同年8月,英軍侵犯淡水,曹謹身先士卒,率領鄉勇、漁民,在基隆到大安港口的沿海地帶放入沙石,以備擱淺堵塞輪船,并告知漁民,若發現英艦,誘敵深入,將其殲滅。
同時,在廳治外圍修工事、搭炮臺、鑿壕溝、筑木城,積極備戰。由于曹謹計劃周密,準備充分,使英軍艦毀人亡,大敗而逃。據《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介紹:“前后計斬首白夷五人,紅夷五人,黑夷二十二人,生擒黑夷一百三十三人,同時撈獲夷炮十門,搜獲夷書圖冊多件。”這是鴉片戰爭以來,我國取得的一次大捷,沉重打擊了侵略軍。道光皇帝覽奏大悅,嘉其“智勇兼施,大揚國威”。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3月,曹謹在指揮土地公港戰斗中,“殺白夷一人,紅黑夷數十人,生擒白夷十八人、紅夷一人、黑夷三十人,廣東漢奸五名,鳥槍五桿,腰刀十把”。
曹謹抗英保臺的戰績是有目共睹的,若按論功行賞,當可升官任用,然而,事與愿違。鴉片戰爭結束后,腐敗透頂的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次年,清政府竟以“妄殺被難洋人”之名治罪曹謹。本為民族英雄,反被革職查辦,就連閩浙總督怡良入臺“傳諭”,也難開其口,他深知曹謹有功無罪,便同情問之:“事將若何?”
曹謹慷慨陳詞:“但論國家事若何?某官可不做,人要做。若罪應任者,甘心當之,但百姓出死力捉賊,不宜有所負。”
怡良聽后,深為感動,嘆曰:“真大夫也。”
曹謹在臺灣期間,不顧個人安危,多次深入大規模械斗的漳州、泉州,化解怨恨,痛陳利害,消除械斗之源,并在大甲鎮停留兩個月進行調停教化,平息械斗,立“泉漳和睦碑”,使“淡北七百里得安堵”。
曹謹在臺灣的突出貢獻,永載史冊。《清史稿·循史傳》載:“(道光)二十年,擢淡水廳同如。海盜剽劫商賈,漳、泉二郡人居其間,常相仇殺,又當海防告警,謹至,行保甲,練鄉勇,清內匪而倍外侮。英吉利兵艦犯雞籠口,謹禁漁船勿出,絕其向導,懸賞購敵酋,民爭赴之。敵船觸石,擒百二十四人。屢至,屢劫之。明年,又犯淡水南口,設伏誘擊,俘漢奸五,敵兵四十九人。”
曹謹在臺灣影響深遠,為追念其功德,鳳山人還為其建生祠,并懸掛“功同禹王”匾額,后改稱為曹公廟,還有曹公路、曹公小學、曹公巨樹等。
清思靜遠歸故里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曹謹因平息械斗與緝捕海盜之功仍賞戴花翎,升任海疆知府,但他“清思靜遠”,并未復職,且以病還鄉。曹謹回到家鄉后,仍然關心教育,籌資俢繕覃懷書院以及天寧寺三圣塔等。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曹謹在家中去世。
曹謹去世后,朝廷加贈朝議大夫,又晉授中儀大夫(從三品)。好友、晚清重臣李棠階參加葬禮,并親自撰寫墓志銘,他寫道:“數十年來,天下稱循吏者,必曰河內懷樸曹公、曹君。”又稱贊:“公由是亦愈斂華就實,深潛經史及宋諸子,甚獲其大意,不株守章句。”
清咸豐二年(1852年),曹謹禮葬于河內城南門外曹氏祖塋內,其墓冢按南方“柳圈椅”式樣建造,墓冢位于墓園后部的方形平臺上,呈饅頭狀,封地高2.5米、直徑6米。墓前立石碑一通,右書“前臺灣鳳山知縣 淡水廳同知”,中間豎刻“清故海疆知府曹謹之墓”,墓前有神道100余米。
沁陽市人民政府曾多次撥款對曹謹墓進行擴建整俢,現已建為“懷樸園”,并編制了《沁陽曹謹墓保護規劃》。
2000年,曹謹墓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三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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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謹(1787年至1849年),初名謹,字懷璞,號定庵,清懷慶府河內縣(沁陽)北門大街人,嘉慶十二年(1807年),參加鄉試,高中解元,由于禮部會試一直落第,直到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經“大挑一等”,補為知縣。之后,為官30余年,大都在知縣職位上勤政為民、履建奇功,雖期間調遷15次,跌宕起伏,“被議”“被誣”“被革職”,但榮辱不驚,始終堅持“做事、做官,先做人”。所到之處“得民心、有政聲”,尤其是宦海八載,興修水利,解決糾紛,置辦教育,抗擊英軍,成為人生的高光時刻。道光皇帝贊他在抗英保臺的戰斗中“智勇兼施,大揚國威”。《清史稿·循吏傳》《臺灣通史》《沁陽市志》有載。
光明磊落得民心
曹謹幼年喪父,家境貧困,少時在城內“三官廟”讀書,后入著名的覃懷書院學習。清嘉慶十二年(1807年),曹謹鄉試一舉高中解元,主考官稱其“神駒”,家鄉人慣稱“曹解元”,后以“大挑一等”的成績,補為知縣,分發直隸。
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至清道光三年(1823年),先后任平山、曲陽、饒陽知縣。任上,饒陽不澇就旱,災情嚴重。曹謹及時向朝廷懇請調撥救濟糧款,賑濟災民。為了防止胥吏盤剝,他親自深入災區,了解災情,直接將賑濟糧款發到災民手中,受到好評。《曹謹墓志》載:“饒陽值水旱相繼,公請帑賑饑,日起鄉曲,察戶口多寡,被災情重分給之,不經胥吏手。時即飯店,市餅餌食之,無絲毫私,民大悅。”
道光四年(1824年),曹謹上任寧津知縣,興利除弊,以法治罪,社會秩序穩定。《曹謹墓志》載:“首嚴弭盜,行清莊、聯莊法,獲其梁首,余皆遠遁。”
之后,曹謹曾于道光五年(1825年)、道光八年(1828年)、道光十一年(1831年),先后三次任威縣知縣。在此,有“決獄如神”的美譽,為當地百姓辦了不少好事,“修文廟、城隍廟,興教勸士,敦品勵行,遠近翕然”。但是,由于嚴懲歹徒被議。
曹謹生性耿直,不畏強暴,敢于碰硬,他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任豐潤知縣時,因連年有災,物價飛漲,社會動蕩,左家務鎮有一地痞無賴,借機興風作浪,搶劫災糧,被曹謹捉拿歸案,繩之以法,保住了救災糧,凈化了良好風氣,穩定了社會秩序。但是,“被議落職”。復官后,曹謹調至福建,初署將樂,而后調至閩縣。《臺灣通史》載:“道光十四年,揀發福建。十六年署閩縣,兼福州海防同知。”任職期間,他化解民怨,調解紛爭,善斷公案,當地人有口皆碑,留下了很多傳說,如廣為流傳的《曹謹斷金》。
“功同禹王”守臺灣
曹謹雖然官位不高,始終在知縣位置上履職,但所到之處都是“所至民親,既去民思”,尤其是在臺8年,興水利、調糾紛、辦教育、抗英軍,“吏畏民懷,頌聲大起”。
道光十七年(1837年)春,曹謹出任臺灣鳳山知縣,正逢大旱,“饑民遍地,盜賊紛起”。上任伊始,曹謹查盜賊,問疾苦,賑饑濟貧,廣泛調查,認為“弭盜莫如足食,足食莫如興水利”。于是,親自帶人翻山越嶺找水源,集思廣益定方略,集鄉紳,召巧匠,發動全縣士民捐資出力,共開渠塘,穿池引溪,筑埤導圳,經過兩年的辛勤勞動與不懈努力,共筑圳44條,總長130公里,既可灌溉,又可泄洪,成為臺灣最大的水利工程,堪與都江堰媲美。從此,鳳山“收谷倍舊,民樂厥業,家多蓋藏,盜賊不生”。
道光十八年(1838年),巡道姚瑩命知府熊一本勘之,旌其功,名“曹公圳”,并為碑記之,纂《曹公圳記》,現仍立于鳳山曹公廟的曹公亭內。
曹謹高度重視水利建設,后雖升遷,仍心系鳳山,指令貢生鄭蘭生、附生鄭宣治率全縣士民,再筑新圳46條,全長60多公里,被稱之“曹公新圳”,徹底解除了鳳山的水旱災害,將原來的荒蕪田野打造成“魚米之鄉”。
鳳山文士寫詩贊道:新波水與舊波通,終歲無憂早澇逢。種得水田三萬頃,家家雞黍拜曹公。
在鳳山,曹謹注重興辦教育,教化當地民眾,他親自帶頭捐資籌款,對鳳山所屬的鳳化、屏山、前河、屏東四所書院進行修繕,擴大民眾受教育的機會。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曹謹因政績卓著,被升為淡水廳同知。離任時刻,“士民夾道扶轎,攀轅涕泣,祖餞者數千人”。任職后,曹謹仍大興教育,捐款修建文甲書院。《臺灣通史》載:“蒞治五年,日以興文教,崇實學,為淡人士倡……”
同年8月,英軍侵犯淡水,曹謹身先士卒,率領鄉勇、漁民,在基隆到大安港口的沿海地帶放入沙石,以備擱淺堵塞輪船,并告知漁民,若發現英艦,誘敵深入,將其殲滅。
同時,在廳治外圍修工事、搭炮臺、鑿壕溝、筑木城,積極備戰。由于曹謹計劃周密,準備充分,使英軍艦毀人亡,大敗而逃。據《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介紹:“前后計斬首白夷五人,紅夷五人,黑夷二十二人,生擒黑夷一百三十三人,同時撈獲夷炮十門,搜獲夷書圖冊多件。”這是鴉片戰爭以來,我國取得的一次大捷,沉重打擊了侵略軍。道光皇帝覽奏大悅,嘉其“智勇兼施,大揚國威”。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3月,曹謹在指揮土地公港戰斗中,“殺白夷一人,紅黑夷數十人,生擒白夷十八人、紅夷一人、黑夷三十人,廣東漢奸五名,鳥槍五桿,腰刀十把”。
曹謹抗英保臺的戰績是有目共睹的,若按論功行賞,當可升官任用,然而,事與愿違。鴉片戰爭結束后,腐敗透頂的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次年,清政府竟以“妄殺被難洋人”之名治罪曹謹。本為民族英雄,反被革職查辦,就連閩浙總督怡良入臺“傳諭”,也難開其口,他深知曹謹有功無罪,便同情問之:“事將若何?”
曹謹慷慨陳詞:“但論國家事若何?某官可不做,人要做。若罪應任者,甘心當之,但百姓出死力捉賊,不宜有所負。”
怡良聽后,深為感動,嘆曰:“真大夫也。”
曹謹在臺灣期間,不顧個人安危,多次深入大規模械斗的漳州、泉州,化解怨恨,痛陳利害,消除械斗之源,并在大甲鎮停留兩個月進行調停教化,平息械斗,立“泉漳和睦碑”,使“淡北七百里得安堵”。
曹謹在臺灣的突出貢獻,永載史冊。《清史稿·循史傳》載:“(道光)二十年,擢淡水廳同如。海盜剽劫商賈,漳、泉二郡人居其間,常相仇殺,又當海防告警,謹至,行保甲,練鄉勇,清內匪而倍外侮。英吉利兵艦犯雞籠口,謹禁漁船勿出,絕其向導,懸賞購敵酋,民爭赴之。敵船觸石,擒百二十四人。屢至,屢劫之。明年,又犯淡水南口,設伏誘擊,俘漢奸五,敵兵四十九人。”
曹謹在臺灣影響深遠,為追念其功德,鳳山人還為其建生祠,并懸掛“功同禹王”匾額,后改稱為曹公廟,還有曹公路、曹公小學、曹公巨樹等。
清思靜遠歸故里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曹謹因平息械斗與緝捕海盜之功仍賞戴花翎,升任海疆知府,但他“清思靜遠”,并未復職,且以病還鄉。曹謹回到家鄉后,仍然關心教育,籌資俢繕覃懷書院以及天寧寺三圣塔等。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曹謹在家中去世。
曹謹去世后,朝廷加贈朝議大夫,又晉授中儀大夫(從三品)。好友、晚清重臣李棠階參加葬禮,并親自撰寫墓志銘,他寫道:“數十年來,天下稱循吏者,必曰河內懷樸曹公、曹君。”又稱贊:“公由是亦愈斂華就實,深潛經史及宋諸子,甚獲其大意,不株守章句。”
清咸豐二年(1852年),曹謹禮葬于河內城南門外曹氏祖塋內,其墓冢按南方“柳圈椅”式樣建造,墓冢位于墓園后部的方形平臺上,呈饅頭狀,封地高2.5米、直徑6米。墓前立石碑一通,右書“前臺灣鳳山知縣 淡水廳同知”,中間豎刻“清故海疆知府曹謹之墓”,墓前有神道100余米。
沁陽市人民政府曾多次撥款對曹謹墓進行擴建整俢,現已建為“懷樸園”,并編制了《沁陽曹謹墓保護規劃》。
2000年,曹謹墓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三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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