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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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留言】
路書記您好:2010年2月28日,孟州市宏基置業有限公司濱河港灣項目售樓部隆重開業,開業之初,重磅宣傳,門庭若市,不久該項目所有樓盤大部預售罄。然而在這繁榮背后該項目北側鑫興小區的部分業主卻暗自擔心起來:通過售樓部仿真模型和售樓部工作人員宣傳,發現該項目1#.5#.9#樓在自己房產南側最近處僅18.02米,而1#樓為7層.5#樓11層半(樓高35米左右).9#樓6層,如果該項目建成勢必影響自己的采光和通風(依據《民法通則》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條.《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第5部分等規定)。后多次與售樓人員溝通反映未果。5月1日該項目正式動工興建,開工之日,項目工地大門緊閉,戒備森嚴,觀其陣勢,知道我們的擔心成為現實,經多次與開發商交涉,開發商堅稱:其項目手續齊全.不會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但又百般推脫不讓看其手續),隨著施工的進展,我們的合法權益受侵害即將成為現實,我們又無力阻擋施工,只好求助孟州市住建局。開始住建局領導稱該項目未審批.要查處,不久又通知我們該項目手續齊全.不侵犯我們的權利,面對前后矛盾的答復,我們多次尋找住建局領導要求公示該項目審批手續,但住建局百般搪塞推脫不予公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我們通過信訪渠道(信訪局.市委.市政府)反映問題主張權利。在有關部門和領導的干預下,住建局個別領導和開發商一起發動我們的親戚朋友以及在職業戶的領導施壓,稱:侵權不嚴重,可以用金錢買權利,1#樓后3戶業主已經收錢賣權利,但我們堅決主張權利。開發商無計可施,于7月20日以我們通過合法渠道反映問題主張權利侵犯其合法權益.干擾施工為由起訴至孟州市法院(據法院工作人員稱:就是要協商解決)。請求領導在百忙中予以幫助:1.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2.我們通過合法渠道主張權利是否侵害開發商的權利?3.濱河港灣項目是否合法?其項目許可是否合法?作出許可的依據?4.孟州市住建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47條1款之規定,未盡告知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的義務,利害關系人知權利受到侵害向其主張權利時,卻又前后答復不一.百般搪塞推脫,這又是為什么?5.整個事件中孟州住建局到底充當什么角色?其背后是否存在錢權交易和不可告人的黑幕?
答復意見:
回復情況:
一、反映的主要問題
孟州市濱河港灣項目北側鑫興小區4戶居民反映該項目5號樓規劃設計影響其采光問題
二、調查情況
經調查,孟州市濱河港灣項目位于鳳凰路西側、鑫興小區南側,由孟州市鴻基置業公司投資開發,總建筑面積61900.73㎡(含地下室3762.62㎡),2010年5月開始動工建設。期間,濱河港灣項目北側鑫興小區4戶居民提出該項目5號樓的規劃設計影響其采光,孟州市鴻基置業公司提出手續合法,不影響北側居民采光,由此雙方產生糾紛。
三、處理情況
孟州市安排住建局進行了多次協調,并耐心細致地做雙方思想穩定工作。經協調,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于9月16日簽訂了“關于濱河港灣工程與北鄰四戶居民采光權糾紛的協議書,協議書對5號樓與4戶居民住宅的最小間距以及5號樓房的絕對高度等進行了明確。2010年10月8日,孟州市安排專人對4戶居民進行了回訪,這4戶居民對孟州市委的調查處理情況表示同意。
【網民留言】
路書記你好!在 咱們焦作市的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經常有小偷在偷竊,我在車里還看到過,我們的治安巡邏開著電瓶車聊著天,他們看不到啊
答復意見:
關于網民反映解放中路商業區治安問題和巡邏人員駕駛電瓶車聊天現象調查情況的回復
9月12日,群眾在《人民網》地方領導人留言欄中向路國賢書記反映“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經常有小偷活動,同時存在治安巡邏人員開著電瓶車聊天”現象。對此,丁保東副市長、王紹政副局長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解放分局和特巡警支隊要強化措施,嚴格責任,有效改變現狀。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
一、關于反映巡邏隊員駕駛電瓶車聊天問題
經查,反映問題屬實。駕駛電瓶車的巡邏人員系解放區政法委于今年7月份招收的街道社區巡邏隊員。該批巡邏隊員招錄時,未進行嚴格教育培訓和集中訓練,素質參差不齊,且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導致出現了駕駛電瓶車巡邏時出現了聊天的情況。目前,我局已將此情況向解放區政法委進行了通報,并抽調轄區民警協助其對街道社區巡邏隊員進行培訓教育和集中整頓。
二、關于反映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治安問題
為進一步改變“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經常發生小偷偷竊”的治安狀況,公安機關采取了四項措施:一是由王紹政副局長親自掛帥,組織解放分局、特巡警支隊等部門開展實地調研,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和轄區民警座談會,分析研判治安形勢,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二是開展“網格化”巡邏工作和“圍城行動”,根據職責分工明確任務目標,抽調各級機關、派出所、刑偵、特巡警等部門100余民警深入集貿市場、街頭小巷、社區樓院,開展巡邏防控、便衣反扒、清理清查、打擊團伙犯罪工作。截至9月30日,在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公安機關共刑事拘留各類犯罪嫌疑人44人,強制戒毒24人,行政拘留11人。三是為了使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的治安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王紹政副局長不定期帶領市局打防辦、督察支隊等部門負責人,深入各執勤路段和重點部位開展調研督導,確保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四是健全百貨大樓和新華街等治安復雜區域專項整治長效機制,實行轄區公安機關“一把手”負責制,明確各警種部門任務分工,采取非常規作戰方式,重點打擊盜竊電動自行車、“兩搶一盜”、扒竊等街頭多發性侵財犯罪,最大限度地擠壓各類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時空。
【網民留言】
路書記您好!工作一定很忙吧.現向您反映,舉報武陟縣畜牧局牛國紅的詐騙,貪污問題.前幾年,牛國紅代表武陟畜牧局在我廠定購了一批鍘草機刀片,期間也付給了我們一點貨款,最近他突然說有200多片刀片找不到了,又說當作廢品給賣了,據此不給我們貨款了.事實上,他早乙將刀片賣了,當然決不是當廢鐵賣的,也決不是找不到了,就是騙我們,以達到騙取貨款的目的.路書記:您看他這是不是欺騙,詐騙行為!而以在畜牧局內部他就是一種貪污行為,因為他將貨款據為己有.因此,我們懇求,希望路書記過問此事,敦促有關部門查明此事,以認清牛國紅的真面目,也給我廠一個說道.為維護社會正義,懲治邪惡作貢獻.河北滄州糧機配件廠.
答復意見:
現將武陟縣委調查處理情況回得如下:
一、調查情況
經查,2003年,縣畜牧局牛國紅(甲方)與河北滄州糧機配件廠蔡永悅(乙方)簽訂供貨合同,由乙方提供鍘草機刀片440片,每片25元。2003年3月28日,乙方發貨時實發676片。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甲方共售出210片,向乙方匯款5250元。2010年8月,牛國紅根據乙方蔡永悅的要求,按每片10元價格將230片發往開封一經銷商,并于當月將2300元貨款匯給了蔡永悅,至此乙方共收到440片刀片款7525元,余下236片刀片未收到貨款。原因是,2007年9月甲方售給詹店一配件部刀片82片,由于刀片質量原因造成事故未能收回貨款,其余154片因損壞嚴重作廢鐵處理了。
二、處理結果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縣畜牧局決定對牛國紅同志提出嚴肅批評。經與乙方蔡永悅溝通,對已處理掉的154片及未收回貨款的82片,按2000元給付,2010年9月25日,該款已由牛國紅匯到蔡永悅賬戶。蔡永悅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網民留言】
沁陽市清華園物業公司違法亂收費!
買房子的時候,說物業費每平方0.25元;買過房子后,每位業主都預交200元電費、100元水費,現在竟因為部分業主拒交物業費停人家的水電,可惡啊,物業法明文規定,即使業務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也不能停水停電!!更何況,是物業公司私自調高物業費標準為每平方0.35元后,業主有意見才拒交的!!
物業法規定:
物業費收費標準應當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規定物業費收費標準后,才能征收物業費。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商承擔物業費。
現在,清華園的實際情況是,業主委員會還沒有成立,(物業公司也承認,現在的業主委員會參加人數不夠,產生的委員沒有法律依據,并且選舉當天房管局等上級主管部門也未派人參見,時至今日也未到房管局備案,所以不能算成立),根本就沒有選聘物業公司,更沒有商定物業費收費標準,所以根本不能收物業費!
其次,物業公司說收費0.35元是市發改委物價局核定的。實際情況是,物價部門給清華園物業公司核定的收費標準是0.15~0.35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0.35元。并且這僅僅是范圍劃定,具體繳費標準必須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才能最后確定。
再次,清華園物業公司服務態度蠻橫霸道!房子裝修時往上吊料時,只準用他們制定的工程隊,為什么,因為他們有提成!物業費業主們交了,但還要收公攤的稅費、電費、垃圾處理費,豈有此理,什么費都交了,還交什么物業費,交的物業費都干什么去了,每月公共照明的費用連同水壓力罐、公共水池注水才2000多元,可電損竟然多達6000多元,快7000元。大家算算帳,清華園有1000多戶,每戶每月除了正常的水電費外,還要而外交幾十元的公攤費,這些錢都哪里去了,誰來監管?
請路書記百忙之中過問此事,謝謝!!
答復意見:
現將沁陽市委辦理情況回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清華園住宅小區由焦作市清華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07年建設開發,設計建設房屋1122套,已建成656套,截止目前入住446戶。
清華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注冊資金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陳章海。2008年9月17日,該公司資質為物業管理叁級企業(編號為41080875號)。2009年4月,該公司受清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為清華園住宅小區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今。
2010年5月份,由沁園辦事處清華園社區居委會組織成立清華園臨時業主委員會,參加的人員有沁園辦事處兩名干部、社區居委會和業主代表,房管部門無人參加。成立的程序是由每棟樓選出一名業主代表參加,由業主代表選出臨時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主任:付中華,副主任:楊淑梅、孫彥林、董國強)。
二、調查情況
(一)關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制定和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問題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因此,住宅小區業委會無權制定物業費的收費標準。
經調查,清華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業主入住時與業主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收費標準為0.25元/m2 .月。隨后,清華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考慮到物價上漲、物業服務成本提高等因素,向沁陽市發改委遞交《關于沁陽市清華園牧業服務收費的請示》。我市發改委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焦作市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責》規定,下發了(沁發改[2009]7號)文件,核準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明確規定住宅不得超過0.35元/m2 .月,經營商鋪不得超過0.45元/m2 .月,并于2009年6月16日以張貼通告的形式告知業主。此外,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也已明確: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按政府指導價調整。因此,物業公司調整物業費價格有相關依據。
(二)關于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停水停電問題
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10月24日,我市住建局工作人員入戶進行走訪調查:清華園小區業主尚思敏的愛人反映前一段時間因家中被盜,物業公司遲遲沒有結果而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對其停電,但沒有停水;業主劉立州、張前進和聶文霞稱物業公司沒有出現停水停電現象。因此,清華園物業公司在電費收取方式上存在違規行為。
(三)關于匿名業主反映每月分攤幾十元公共用電問題
經調查,物業公司2009和小區居委會還有幾位業主代表組成臨時業委會,經協商達成一致,公共用電損耗分攤(路燈、二次加壓泵、監控、澆花)按照入住戶平均每月分攤電費損耗不超10度電;全部入住戶用水損耗分攤不超1噸,其余水、電損耗由物業公司承擔。根據入戶調查四戶業主(即尚思敏、衛云霞、聶文霞、劉立州)反映情況每月分攤的電費基本上是8.5度-9度電,水基本上是1方水,沒有分攤幾十元現象。因此,匿名業主反映情況不實。
(四)關于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問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為業主提供公共區域的物業管理與服務時,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的費用。因此,物業服務費交付的主體是業主。《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必須履行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因此,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建設單位(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因為在物業未交付前物業服務企業為建設單位提供了物業服務,建設單位在享受了服務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交納物業服務費。買受人在接收物業后,享受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應承擔物業服務費用。所以匿名業主反映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五)關于反映房子裝修吊料指定的工程隊問題
經調查,清華園物業有限公司為避免業主在裝修時損壞公共設施和損害其他業主利益,提供吊料工程隊供業主選擇,業主也可選擇其他吊料工程隊,但選擇其他吊料工程隊時需向物業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因此,物業工公不存在指定使用工程隊現象。
三、處理意見
(一)根據清華園小區業主入住率和業主入住時間的實際情況,我市住建局將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該小區物業管理和清華園小區成立的業主委員成立備案事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關于物業服務費和公共用電用水分攤問題,現在因清華園小區沒有正式業主委員會,建議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標準執行和保持現狀管理模式,待清華園符合成立業主大會產生業主委員會后再協商收費標準和其它事宜。
(三)關于物業公司因業主拒交物業費出現停個別業主水電問題,我市住建局已責令清華園物業公司按照相關的規定限期進行整改。
四、下步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對建設單位和全市物業公司的監管力度,對全市物業管理進行重點檢查,規范物業企業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意識和人員素質。
(二)深入細致宣傳《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進一步增強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權利義務意識。
(三)加快推進業主大會制度規范化進程。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各小區規范成立業主大會,公開選舉業主委員會,保護業主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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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網免責聲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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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書記您好:2010年2月28日,孟州市宏基置業有限公司濱河港灣項目售樓部隆重開業,開業之初,重磅宣傳,門庭若市,不久該項目所有樓盤大部預售罄。然而在這繁榮背后該項目北側鑫興小區的部分業主卻暗自擔心起來:通過售樓部仿真模型和售樓部工作人員宣傳,發現該項目1#.5#.9#樓在自己房產南側最近處僅18.02米,而1#樓為7層.5#樓11層半(樓高35米左右).9#樓6層,如果該項目建成勢必影響自己的采光和通風(依據《民法通則》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條.《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第5部分等規定)。后多次與售樓人員溝通反映未果。5月1日該項目正式動工興建,開工之日,項目工地大門緊閉,戒備森嚴,觀其陣勢,知道我們的擔心成為現實,經多次與開發商交涉,開發商堅稱:其項目手續齊全.不會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但又百般推脫不讓看其手續),隨著施工的進展,我們的合法權益受侵害即將成為現實,我們又無力阻擋施工,只好求助孟州市住建局。開始住建局領導稱該項目未審批.要查處,不久又通知我們該項目手續齊全.不侵犯我們的權利,面對前后矛盾的答復,我們多次尋找住建局領導要求公示該項目審批手續,但住建局百般搪塞推脫不予公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我們通過信訪渠道(信訪局.市委.市政府)反映問題主張權利。在有關部門和領導的干預下,住建局個別領導和開發商一起發動我們的親戚朋友以及在職業戶的領導施壓,稱:侵權不嚴重,可以用金錢買權利,1#樓后3戶業主已經收錢賣權利,但我們堅決主張權利。開發商無計可施,于7月20日以我們通過合法渠道反映問題主張權利侵犯其合法權益.干擾施工為由起訴至孟州市法院(據法院工作人員稱:就是要協商解決)。請求領導在百忙中予以幫助:1.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2.我們通過合法渠道主張權利是否侵害開發商的權利?3.濱河港灣項目是否合法?其項目許可是否合法?作出許可的依據?4.孟州市住建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47條1款之規定,未盡告知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的義務,利害關系人知權利受到侵害向其主張權利時,卻又前后答復不一.百般搪塞推脫,這又是為什么?5.整個事件中孟州住建局到底充當什么角色?其背后是否存在錢權交易和不可告人的黑幕?
答復意見:
回復情況:
一、反映的主要問題
孟州市濱河港灣項目北側鑫興小區4戶居民反映該項目5號樓規劃設計影響其采光問題
二、調查情況
經調查,孟州市濱河港灣項目位于鳳凰路西側、鑫興小區南側,由孟州市鴻基置業公司投資開發,總建筑面積61900.73㎡(含地下室3762.62㎡),2010年5月開始動工建設。期間,濱河港灣項目北側鑫興小區4戶居民提出該項目5號樓的規劃設計影響其采光,孟州市鴻基置業公司提出手續合法,不影響北側居民采光,由此雙方產生糾紛。
三、處理情況
孟州市安排住建局進行了多次協調,并耐心細致地做雙方思想穩定工作。經協調,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于9月16日簽訂了“關于濱河港灣工程與北鄰四戶居民采光權糾紛的協議書,協議書對5號樓與4戶居民住宅的最小間距以及5號樓房的絕對高度等進行了明確。2010年10月8日,孟州市安排專人對4戶居民進行了回訪,這4戶居民對孟州市委的調查處理情況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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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書記你好!在 咱們焦作市的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經常有小偷在偷竊,我在車里還看到過,我們的治安巡邏開著電瓶車聊著天,他們看不到啊
答復意見:
關于網民反映解放中路商業區治安問題和巡邏人員駕駛電瓶車聊天現象調查情況的回復
9月12日,群眾在《人民網》地方領導人留言欄中向路國賢書記反映“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經常有小偷活動,同時存在治安巡邏人員開著電瓶車聊天”現象。對此,丁保東副市長、王紹政副局長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解放分局和特巡警支隊要強化措施,嚴格責任,有效改變現狀。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
一、關于反映巡邏隊員駕駛電瓶車聊天問題
經查,反映問題屬實。駕駛電瓶車的巡邏人員系解放區政法委于今年7月份招收的街道社區巡邏隊員。該批巡邏隊員招錄時,未進行嚴格教育培訓和集中訓練,素質參差不齊,且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導致出現了駕駛電瓶車巡邏時出現了聊天的情況。目前,我局已將此情況向解放區政法委進行了通報,并抽調轄區民警協助其對街道社區巡邏隊員進行培訓教育和集中整頓。
二、關于反映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治安問題
為進一步改變“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經常發生小偷偷竊”的治安狀況,公安機關采取了四項措施:一是由王紹政副局長親自掛帥,組織解放分局、特巡警支隊等部門開展實地調研,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和轄區民警座談會,分析研判治安形勢,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二是開展“網格化”巡邏工作和“圍城行動”,根據職責分工明確任務目標,抽調各級機關、派出所、刑偵、特巡警等部門100余民警深入集貿市場、街頭小巷、社區樓院,開展巡邏防控、便衣反扒、清理清查、打擊團伙犯罪工作。截至9月30日,在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公安機關共刑事拘留各類犯罪嫌疑人44人,強制戒毒24人,行政拘留11人。三是為了使百貨大樓和新華街附近的治安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王紹政副局長不定期帶領市局打防辦、督察支隊等部門負責人,深入各執勤路段和重點部位開展調研督導,確保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四是健全百貨大樓和新華街等治安復雜區域專項整治長效機制,實行轄區公安機關“一把手”負責制,明確各警種部門任務分工,采取非常規作戰方式,重點打擊盜竊電動自行車、“兩搶一盜”、扒竊等街頭多發性侵財犯罪,最大限度地擠壓各類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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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書記您好!工作一定很忙吧.現向您反映,舉報武陟縣畜牧局牛國紅的詐騙,貪污問題.前幾年,牛國紅代表武陟畜牧局在我廠定購了一批鍘草機刀片,期間也付給了我們一點貨款,最近他突然說有200多片刀片找不到了,又說當作廢品給賣了,據此不給我們貨款了.事實上,他早乙將刀片賣了,當然決不是當廢鐵賣的,也決不是找不到了,就是騙我們,以達到騙取貨款的目的.路書記:您看他這是不是欺騙,詐騙行為!而以在畜牧局內部他就是一種貪污行為,因為他將貨款據為己有.因此,我們懇求,希望路書記過問此事,敦促有關部門查明此事,以認清牛國紅的真面目,也給我廠一個說道.為維護社會正義,懲治邪惡作貢獻.河北滄州糧機配件廠.
答復意見:
現將武陟縣委調查處理情況回得如下:
一、調查情況
經查,2003年,縣畜牧局牛國紅(甲方)與河北滄州糧機配件廠蔡永悅(乙方)簽訂供貨合同,由乙方提供鍘草機刀片440片,每片25元。2003年3月28日,乙方發貨時實發676片。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甲方共售出210片,向乙方匯款5250元。2010年8月,牛國紅根據乙方蔡永悅的要求,按每片10元價格將230片發往開封一經銷商,并于當月將2300元貨款匯給了蔡永悅,至此乙方共收到440片刀片款7525元,余下236片刀片未收到貨款。原因是,2007年9月甲方售給詹店一配件部刀片82片,由于刀片質量原因造成事故未能收回貨款,其余154片因損壞嚴重作廢鐵處理了。
二、處理結果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縣畜牧局決定對牛國紅同志提出嚴肅批評。經與乙方蔡永悅溝通,對已處理掉的154片及未收回貨款的82片,按2000元給付,2010年9月25日,該款已由牛國紅匯到蔡永悅賬戶。蔡永悅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網民留言】
沁陽市清華園物業公司違法亂收費!
買房子的時候,說物業費每平方0.25元;買過房子后,每位業主都預交200元電費、100元水費,現在竟因為部分業主拒交物業費停人家的水電,可惡啊,物業法明文規定,即使業務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也不能停水停電!!更何況,是物業公司私自調高物業費標準為每平方0.35元后,業主有意見才拒交的!!
物業法規定:
物業費收費標準應當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規定物業費收費標準后,才能征收物業費。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商承擔物業費。
現在,清華園的實際情況是,業主委員會還沒有成立,(物業公司也承認,現在的業主委員會參加人數不夠,產生的委員沒有法律依據,并且選舉當天房管局等上級主管部門也未派人參見,時至今日也未到房管局備案,所以不能算成立),根本就沒有選聘物業公司,更沒有商定物業費收費標準,所以根本不能收物業費!
其次,物業公司說收費0.35元是市發改委物價局核定的。實際情況是,物價部門給清華園物業公司核定的收費標準是0.15~0.35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0.35元。并且這僅僅是范圍劃定,具體繳費標準必須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才能最后確定。
再次,清華園物業公司服務態度蠻橫霸道!房子裝修時往上吊料時,只準用他們制定的工程隊,為什么,因為他們有提成!物業費業主們交了,但還要收公攤的稅費、電費、垃圾處理費,豈有此理,什么費都交了,還交什么物業費,交的物業費都干什么去了,每月公共照明的費用連同水壓力罐、公共水池注水才2000多元,可電損竟然多達6000多元,快7000元。大家算算帳,清華園有1000多戶,每戶每月除了正常的水電費外,還要而外交幾十元的公攤費,這些錢都哪里去了,誰來監管?
請路書記百忙之中過問此事,謝謝!!
答復意見:
現將沁陽市委辦理情況回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清華園住宅小區由焦作市清華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07年建設開發,設計建設房屋1122套,已建成656套,截止目前入住446戶。
清華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注冊資金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陳章海。2008年9月17日,該公司資質為物業管理叁級企業(編號為41080875號)。2009年4月,該公司受清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為清華園住宅小區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今。
2010年5月份,由沁園辦事處清華園社區居委會組織成立清華園臨時業主委員會,參加的人員有沁園辦事處兩名干部、社區居委會和業主代表,房管部門無人參加。成立的程序是由每棟樓選出一名業主代表參加,由業主代表選出臨時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主任:付中華,副主任:楊淑梅、孫彥林、董國強)。
二、調查情況
(一)關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制定和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問題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因此,住宅小區業委會無權制定物業費的收費標準。
經調查,清華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業主入住時與業主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收費標準為0.25元/m2 .月。隨后,清華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考慮到物價上漲、物業服務成本提高等因素,向沁陽市發改委遞交《關于沁陽市清華園牧業服務收費的請示》。我市發改委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焦作市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責》規定,下發了(沁發改[2009]7號)文件,核準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明確規定住宅不得超過0.35元/m2 .月,經營商鋪不得超過0.45元/m2 .月,并于2009年6月16日以張貼通告的形式告知業主。此外,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也已明確: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按政府指導價調整。因此,物業公司調整物業費價格有相關依據。
(二)關于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停水停電問題
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10月24日,我市住建局工作人員入戶進行走訪調查:清華園小區業主尚思敏的愛人反映前一段時間因家中被盜,物業公司遲遲沒有結果而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對其停電,但沒有停水;業主劉立州、張前進和聶文霞稱物業公司沒有出現停水停電現象。因此,清華園物業公司在電費收取方式上存在違規行為。
(三)關于匿名業主反映每月分攤幾十元公共用電問題
經調查,物業公司2009和小區居委會還有幾位業主代表組成臨時業委會,經協商達成一致,公共用電損耗分攤(路燈、二次加壓泵、監控、澆花)按照入住戶平均每月分攤電費損耗不超10度電;全部入住戶用水損耗分攤不超1噸,其余水、電損耗由物業公司承擔。根據入戶調查四戶業主(即尚思敏、衛云霞、聶文霞、劉立州)反映情況每月分攤的電費基本上是8.5度-9度電,水基本上是1方水,沒有分攤幾十元現象。因此,匿名業主反映情況不實。
(四)關于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問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為業主提供公共區域的物業管理與服務時,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的費用。因此,物業服務費交付的主體是業主。《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必須履行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因此,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建設單位(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因為在物業未交付前物業服務企業為建設單位提供了物業服務,建設單位在享受了服務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交納物業服務費。買受人在接收物業后,享受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應承擔物業服務費用。所以匿名業主反映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五)關于反映房子裝修吊料指定的工程隊問題
經調查,清華園物業有限公司為避免業主在裝修時損壞公共設施和損害其他業主利益,提供吊料工程隊供業主選擇,業主也可選擇其他吊料工程隊,但選擇其他吊料工程隊時需向物業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因此,物業工公不存在指定使用工程隊現象。
三、處理意見
(一)根據清華園小區業主入住率和業主入住時間的實際情況,我市住建局將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該小區物業管理和清華園小區成立的業主委員成立備案事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關于物業服務費和公共用電用水分攤問題,現在因清華園小區沒有正式業主委員會,建議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標準執行和保持現狀管理模式,待清華園符合成立業主大會產生業主委員會后再協商收費標準和其它事宜。
(三)關于物業公司因業主拒交物業費出現停個別業主水電問題,我市住建局已責令清華園物業公司按照相關的規定限期進行整改。
四、下步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對建設單位和全市物業公司的監管力度,對全市物業管理進行重點檢查,規范物業企業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意識和人員素質。
(二)深入細致宣傳《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進一步增強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權利義務意識。
(三)加快推進業主大會制度規范化進程。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各小區規范成立業主大會,公開選舉業主委員會,保護業主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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