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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引發對“犯罪低齡化”的廣泛討論。
“問題少年”,何以為策?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發布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
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
最高法提供的數據顯示,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
對此,最高法此次發布的意見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其中特別強調:“對于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是要懲教結合,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寬容不縱容”,實際上就是該懲處的要依法懲處,發揮警示教育作用,讓作惡者付出代價,讓受害者得到撫慰,讓社會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表示,2021年3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調整,再加上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無論年齡大小,總體上均有相應的處置措施。必須全面貫徹落實法律,以嚴格公正司法回應社會關切,杜絕“一放了之”“不了了之”。
據最高法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人和重傷害犯罪案件,已審結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周歲至13周歲,被依法判處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寬容但不縱容,有效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最高法意見通篇傳遞出這一鮮明導向——即使是低齡未成年人,只要實施了侵權或者違法犯罪行為,本人及其監護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傳遞這種導向,就是要讓未成年人正確認識違法犯罪行為。”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張善根表示,“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監護人,都不能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制度當成規避法律的手段。”
從嚴處理學生欺凌,學校失職要擔責
嘲諷、扇耳光、毆打辱罵……學生欺凌問題觸目驚心,也極易誘發嚴重犯罪。
對此,最高法意見強調“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發現存在學生欺凌現象的,應當與學校或培訓機構及教育主管部門溝通,建議及時予以嚴肅處理,并跟進處理進展。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最高法意見專門提出,探索通過訴前調解等方式,促使實施學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誠賠禮道歉。
“調解介入學生欺凌,是一種新的治理機制,有利于化解雙方家庭以及家校的矛盾;促使欺凌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也為被欺凌的人提供安慰,避免留下心理陰影。”張善根說。
記者了解到,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學校未能及時發現和干預欺凌、不良交友等問題,導致學生走向犯罪或者被侵害。最高法意見對此明確規定,學校、培訓機構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并根據情況發送司法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意見專門提出,堅決依法懲治各類“校鬧”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為學校依法依規開展教學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這個規定意義重大,有助于破解一些學校和老師‘不敢’管學生的難題。”張善根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因為害怕‘校鬧’而放棄管理,反而會鼓勵和誘發違法行為。”
家庭監護管教缺失,法院可予以訓誡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管教缺失、監護不力、教育不當等問題。
據最高法介紹,2021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為留守兒童的占比22.94%、單親家庭的占比6.95%。許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關愛和教育,有的父母對孩子成長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于關心。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責任重大。
最高法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監護管教缺失、不當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特別強調,監護人“不僅要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還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很多都是監護人沒有盡到職責。”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委會主任宋英輝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對此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中監護人的責任追究,之前我們做得還不到位。”苑寧寧表示,“最高法規定的訓誡等措施,有助于督促監護人履行職責,壓實監護責任,筑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對于經過訓誡、教育依然不改正的監護人,可以研究出臺更嚴厲的措施。”
張善根認為,對于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追責應當剛柔并濟。還需要一些剛性懲戒,包括罰款、拘留,甚至探索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層原因
專家普遍認為,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著更復雜的社會原因。
未成年人無“小案”。最高法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詳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和犯罪成因。同時,意見提出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報告機制,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及司法保護薄弱、不到位等情形。
“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復雜,涉及各個方面。”宋英輝表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要進行共性研究和個性分析,從而‘抓前端、治未病’。”
以網絡因素為例,據最高法介紹,未成年人易受網絡不良信息影響而產生犯罪動機。近年來實施搶劫、盜竊、暴力傷害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近六成曾長期沉迷網絡。
最高法意見提出,建立網絡保護專項分析報告機制。在涉及網絡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對相關主體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定義務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有關網絡企業、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此外,針對一些人引誘、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意見明確要依法從重處罰。其中特別強調,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以及通過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藥品、灌輸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繼而加以利用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專家表示,這些舉措意味著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將從注重事后追責懲處,向事前事中事后保護、預防并重轉變。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在司法懲處之外,要切實把各方面保護和關愛落到實處,把對不良行為的分級干預和前期管束落到實處。
“通過一個個案件,去尋找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根源,才能夠更有效、更有針對性地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參與社會治理,更長遠、根本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苑寧寧說。
(據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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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引發對“犯罪低齡化”的廣泛討論。
“問題少年”,何以為策?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發布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
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
最高法提供的數據顯示,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
對此,最高法此次發布的意見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其中特別強調:“對于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是要懲教結合,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寬容不縱容”,實際上就是該懲處的要依法懲處,發揮警示教育作用,讓作惡者付出代價,讓受害者得到撫慰,讓社會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表示,2021年3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調整,再加上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無論年齡大小,總體上均有相應的處置措施。必須全面貫徹落實法律,以嚴格公正司法回應社會關切,杜絕“一放了之”“不了了之”。
據最高法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人和重傷害犯罪案件,已審結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周歲至13周歲,被依法判處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寬容但不縱容,有效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最高法意見通篇傳遞出這一鮮明導向——即使是低齡未成年人,只要實施了侵權或者違法犯罪行為,本人及其監護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傳遞這種導向,就是要讓未成年人正確認識違法犯罪行為。”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張善根表示,“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監護人,都不能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制度當成規避法律的手段。”
從嚴處理學生欺凌,學校失職要擔責
嘲諷、扇耳光、毆打辱罵……學生欺凌問題觸目驚心,也極易誘發嚴重犯罪。
對此,最高法意見強調“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發現存在學生欺凌現象的,應當與學校或培訓機構及教育主管部門溝通,建議及時予以嚴肅處理,并跟進處理進展。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最高法意見專門提出,探索通過訴前調解等方式,促使實施學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誠賠禮道歉。
“調解介入學生欺凌,是一種新的治理機制,有利于化解雙方家庭以及家校的矛盾;促使欺凌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也為被欺凌的人提供安慰,避免留下心理陰影。”張善根說。
記者了解到,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學校未能及時發現和干預欺凌、不良交友等問題,導致學生走向犯罪或者被侵害。最高法意見對此明確規定,學校、培訓機構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并根據情況發送司法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意見專門提出,堅決依法懲治各類“校鬧”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為學校依法依規開展教學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這個規定意義重大,有助于破解一些學校和老師‘不敢’管學生的難題。”張善根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因為害怕‘校鬧’而放棄管理,反而會鼓勵和誘發違法行為。”
家庭監護管教缺失,法院可予以訓誡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管教缺失、監護不力、教育不當等問題。
據最高法介紹,2021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為留守兒童的占比22.94%、單親家庭的占比6.95%。許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關愛和教育,有的父母對孩子成長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于關心。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責任重大。
最高法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監護管教缺失、不當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特別強調,監護人“不僅要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還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很多都是監護人沒有盡到職責。”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委會主任宋英輝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對此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中監護人的責任追究,之前我們做得還不到位。”苑寧寧表示,“最高法規定的訓誡等措施,有助于督促監護人履行職責,壓實監護責任,筑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對于經過訓誡、教育依然不改正的監護人,可以研究出臺更嚴厲的措施。”
張善根認為,對于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追責應當剛柔并濟。還需要一些剛性懲戒,包括罰款、拘留,甚至探索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層原因
專家普遍認為,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著更復雜的社會原因。
未成年人無“小案”。最高法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詳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和犯罪成因。同時,意見提出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報告機制,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及司法保護薄弱、不到位等情形。
“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復雜,涉及各個方面。”宋英輝表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要進行共性研究和個性分析,從而‘抓前端、治未病’。”
以網絡因素為例,據最高法介紹,未成年人易受網絡不良信息影響而產生犯罪動機。近年來實施搶劫、盜竊、暴力傷害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近六成曾長期沉迷網絡。
最高法意見提出,建立網絡保護專項分析報告機制。在涉及網絡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對相關主體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定義務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有關網絡企業、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此外,針對一些人引誘、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意見明確要依法從重處罰。其中特別強調,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以及通過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藥品、灌輸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繼而加以利用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專家表示,這些舉措意味著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將從注重事后追責懲處,向事前事中事后保護、預防并重轉變。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在司法懲處之外,要切實把各方面保護和關愛落到實處,把對不良行為的分級干預和前期管束落到實處。
“通過一個個案件,去尋找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根源,才能夠更有效、更有針對性地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參與社會治理,更長遠、根本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苑寧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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