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由第三方調解保險公司理賠
有利于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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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醫療糾紛呈現出數量增多、對抗激烈、處置難度增大的趨勢,對醫院開展正常醫療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為了使醫療矛盾糾紛的調處實現制度化、專業化、常態化,我市成立了獨立于醫患雙方的第三方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承擔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受理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
醫療糾紛調解涉及醫療責任賠償和經濟補償等問題,能否及時得到賠付,是患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而能否分擔醫療質量安全風險則是醫院最關心的問題。為此,我市決定在全市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探索建立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和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以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醫療責任保險是對醫療機構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依合同約定進行賠付的保險。運用保險手段為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建立一條第三方的途徑和渠道,將有利于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有利于更好地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我市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風險分擔作用和引導醫療糾紛從院內轉向院外的現實意義,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從2015年起,我市三級、二級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參保率應當達到100%,實現應保盡保;公辦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機構應積極參保,降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風險。同時,鼓勵門診部、診所和非公立醫療機構比照公立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我市要求各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的調處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司法訴訟等方式解決。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資產監管,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凡5000元以上的醫療糾紛賠償應通過人民調解或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禁止公立醫療機構超越權限私下實施賠償。
隨著醫調委的成立和醫療責任保險的推行,今后,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只需通過醫調委進行調解,由其公正作出調解、鑒定以及賠付處置方案,簽署調解協議,賠處中心將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則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
(記者劉婧 通訊員劉佳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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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醫療糾紛呈現出數量增多、對抗激烈、處置難度增大的趨勢,對醫院開展正常醫療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為了使醫療矛盾糾紛的調處實現制度化、專業化、常態化,我市成立了獨立于醫患雙方的第三方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承擔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受理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
醫療糾紛調解涉及醫療責任賠償和經濟補償等問題,能否及時得到賠付,是患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而能否分擔醫療質量安全風險則是醫院最關心的問題。為此,我市決定在全市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探索建立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和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以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醫療責任保險是對醫療機構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依合同約定進行賠付的保險。運用保險手段為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建立一條第三方的途徑和渠道,將有利于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有利于更好地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我市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風險分擔作用和引導醫療糾紛從院內轉向院外的現實意義,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從2015年起,我市三級、二級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參保率應當達到100%,實現應保盡保;公辦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機構應積極參保,降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風險。同時,鼓勵門診部、診所和非公立醫療機構比照公立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我市要求各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的調處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司法訴訟等方式解決。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資產監管,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凡5000元以上的醫療糾紛賠償應通過人民調解或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禁止公立醫療機構超越權限私下實施賠償。
隨著醫調委的成立和醫療責任保險的推行,今后,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只需通過醫調委進行調解,由其公正作出調解、鑒定以及賠付處置方案,簽署調解協議,賠處中心將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則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
(記者劉婧 通訊員劉佳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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