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將按日加收0.5‰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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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登記和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用人單位應當自注冊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企業代碼證書等有關資料,向注冊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養老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申報手續如何辦理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為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在繳費年度末,用人單位應到經辦機構辦理下一繳費年度的繳費申報。與繳費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動時,應及時申報。
如何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
用人單位應在月底前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不到賬即為欠費;欠費天數計算起點為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
截至上月底前,用人單位未按當月正常征繳計劃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或未按當月滯后補繳計劃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或還有其他月份歷史欠費的,用人單位在本月底前補繳截至上月底前所有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對應的滯納金和利息(應繳滯納金=欠費本金×累計欠費天數×0.5‰)。月底前不能補繳到賬的,自欠費之日起,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并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處欠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利息以復利計算。
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2011年7月1日之后時段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不收取利息。(記者杜玲 通訊員毛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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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登記和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用人單位應當自注冊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企業代碼證書等有關資料,向注冊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養老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申報手續如何辦理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為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在繳費年度末,用人單位應到經辦機構辦理下一繳費年度的繳費申報。與繳費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動時,應及時申報。
如何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
用人單位應在月底前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不到賬即為欠費;欠費天數計算起點為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
截至上月底前,用人單位未按當月正常征繳計劃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或未按當月滯后補繳計劃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或還有其他月份歷史欠費的,用人單位在本月底前補繳截至上月底前所有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對應的滯納金和利息(應繳滯納金=欠費本金×累計欠費天數×0.5‰)。月底前不能補繳到賬的,自欠費之日起,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并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處欠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利息以復利計算。
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2011年7月1日之后時段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不收取利息。(記者杜玲 通訊員毛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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