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新規出臺
程序調整完成后,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即可辦理相關待遇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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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杜玲 通訊員劉偉)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下發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等問題的通知》,我省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出臺新規。
據悉,目前,市人社部門正與省人社廳信息中心對接程序,抓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的計發程序進行調整,待程序調整完成后,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即可辦理相關待遇領取手續。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我省出臺新規,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即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發給。
此次,對參保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出臺了新規定。參保退職人員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費)的同時,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退職人員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20個月的標準發給。
同時,從2011年7月1日起,將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中,參保單位職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仍按《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已經由用人單位按照該《通知》規定支付過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其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關于靈活就業人員,該《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其待遇領取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4個月的,以實際繳費年限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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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杜玲 通訊員劉偉)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下發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等問題的通知》,我省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出臺新規。
據悉,目前,市人社部門正與省人社廳信息中心對接程序,抓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的計發程序進行調整,待程序調整完成后,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即可辦理相關待遇領取手續。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我省出臺新規,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即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發給。
此次,對參保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出臺了新規定。參保退職人員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費)的同時,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退職人員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20個月的標準發給。
同時,從2011年7月1日起,將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中,參保單位職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仍按《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已經由用人單位按照該《通知》規定支付過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其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關于靈活就業人員,該《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其待遇領取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4個月的,以實際繳費年限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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