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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齊發力打擊環境違法犯罪 "110"也受理環保舉報
更新時間:2017-2-7 8:35:18    來源:法制日報

  環保與司法部門一起聯手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已不是新鮮事,但是,這些部門如何實現無縫對接? 環保部6日公開了環保部與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三部門在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時如何進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辦法》,環保部門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的決定;對于環保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部門也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檢察機關則擁有立案監督的權利。

  《辦法》提出,公安“110”報警平臺也可受理環保舉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案件辦理。這一規定意味著,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或將常態化。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環保向公安移送案件時限為三天

  環保部指出,《辦法》適用于各級環保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

  《辦法》明確,環保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核實情況并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環保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同時,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后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執或者在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辦法》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涉嫌環境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接受案件后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退回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

  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環保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

  環保公安聯合防止涉案物品轉移

  以往,防止環境污染證據滅失或轉移是一個難點。對此,《辦法》提出,環保與公安部門有共同責任。“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防止涉案物品轉移、隱匿、損毀、滅失等情況發生。依據《辦法》,對具有危險性或者環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環保部門應當組織臨時處理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對無明確責任人、責任人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門處置能力的,應當呈報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組織處置。

  對于檢察院的職責,《辦法》在總則中就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依據《辦法》,環保部門對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以及對不予立案決定、復議決定、立案后撤銷案件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同樣,人民檢察院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辦法》要求,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環境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三部門聯合掛牌違法案件常態化

  《辦法》提出,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其中,環保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開展初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環保部門應當繼續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相互依托‘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110’報警服務平臺,建立完善接處警的快速響應和聯合調查機制,強化對打擊涉嫌環境犯罪的聯勤聯動。”《辦法》強調,在辦案過程中,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分工協作,防止證據滅失。

  《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案件辦理。同時,要逐步建立專家庫,吸納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以及環境案件偵辦等方面的專家和技術骨干,為查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專業支持。

  對于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辦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包庇縱容、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

  根據《辦法》,環保、公安以及檢察機構將逐步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本報記者 郄建榮)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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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齊發力打擊環境違法犯罪 "110"也受理環保舉報
2017-2-7 8:35:18    來源:法制日報

  環保與司法部門一起聯手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已不是新鮮事,但是,這些部門如何實現無縫對接? 環保部6日公開了環保部與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三部門在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時如何進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辦法》,環保部門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的決定;對于環保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部門也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檢察機關則擁有立案監督的權利。

  《辦法》提出,公安“110”報警平臺也可受理環保舉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案件辦理。這一規定意味著,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或將常態化。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環保向公安移送案件時限為三天

  環保部指出,《辦法》適用于各級環保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

  《辦法》明確,環保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核實情況并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環保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同時,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后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執或者在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辦法》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涉嫌環境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接受案件后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退回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

  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環保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

  環保公安聯合防止涉案物品轉移

  以往,防止環境污染證據滅失或轉移是一個難點。對此,《辦法》提出,環保與公安部門有共同責任。“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防止涉案物品轉移、隱匿、損毀、滅失等情況發生。依據《辦法》,對具有危險性或者環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環保部門應當組織臨時處理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對無明確責任人、責任人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門處置能力的,應當呈報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組織處置。

  對于檢察院的職責,《辦法》在總則中就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依據《辦法》,環保部門對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以及對不予立案決定、復議決定、立案后撤銷案件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同樣,人民檢察院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辦法》要求,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環境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三部門聯合掛牌違法案件常態化

  《辦法》提出,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其中,環保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開展初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環保部門應當繼續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相互依托‘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110’報警服務平臺,建立完善接處警的快速響應和聯合調查機制,強化對打擊涉嫌環境犯罪的聯勤聯動。”《辦法》強調,在辦案過程中,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分工協作,防止證據滅失。

  《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案件辦理。同時,要逐步建立專家庫,吸納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以及環境案件偵辦等方面的專家和技術骨干,為查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專業支持。

  對于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辦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包庇縱容、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

  根據《辦法》,環保、公安以及檢察機構將逐步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本報記者 郄建榮)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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