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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施行半月朋友圈廣告仍存違規 終結亂象有多難
更新時間:2016-9-20 9:37:31    來源:法制日報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半月有余朋友圈內廣告仍存違規現象

 

  終結互聯網廣告亂象到底有多難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已過半月。記者調查發現,微信朋友圈內的不少廣告發布并未遵循“辦法”規定。業內專家認為,“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互聯網廣告,但不太可能完全杜絕違法廣告,因為規章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和收益之間不成比例

  □ 本報見習記者 韓丹東

  □ 本報記者     陳  磊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實施半月有余。

  “辦法”中明確提出,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這些規定曾被解讀為“互聯網廣告被念上緊箍咒”“朋友圈轉發廣告、自媒體違規推廣擔責”等。

  如今,“辦法”實施過半個月,這些“硬規定”執行如何?互聯網廣告亂象是否有所改變?

  規制什么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廣告發展迅速,已成為商品生產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的重要選擇。互聯網廣告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問題也逐步顯現。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問題時有發生,加之互聯網廣告諸多不同于傳統廣告的特性,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虛假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件時,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對于這些困境,“辦法”帶來了哪些改變和突破?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鄭寧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辦法’明確了付費搜索廣告的性質。今年魏則西事件發生后,社會對于付費搜索納入互聯網廣告調整范疇的呼聲漸高,但此前的調查以及《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都回避了對付費搜索的定性,只認為這是商業信息。此次工商總局的‘辦法’明確了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付費搜索屬于互聯網廣告,并且要求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字樣。這對于規范付費搜索、保障用戶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還規制了彈窗廣告,其中第八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這對于改善用戶上網體驗,保障用戶的選擇權和安寧權具有積極意義,也促使互聯網行業良性健康發展。”鄭寧說。

  鄭寧認為,“辦法”還有一大亮點,在于首次規范了廣告聯盟。

  據介紹,廣告聯盟模式,即以程序化方式購買廣告。“‘辦法’界定了程序化方式購買廣告流程中的各個主體(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的義務和責任,包括真實信息查驗、隨時更新檔案、對于明知或應知違法廣告的行為,立即采取刪除、斷開鏈接或屏蔽等措施。”鄭寧說。

  對于互聯網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辦法”也有規范。鄭寧分析說,“辦法”第十六條禁止了廣告屏蔽、流量劫持、利用虛假數據誘導錯誤出價等問題,將一些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如2013年優酷訴金山不正當競爭案、2013年百度訴奇虎360不正當競爭案)中確定的標準,通過規章形式加以規范,體現了工商機關打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態度。

  對于近年來越來越火熱的自媒體廣告,“辦法”也有明確規范。“‘辦法’將自媒體作為廣告發布者,其中第十一條界定了廣告發布者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這里將自然人也列為廣告發布者,意味著自媒體、網絡大V應該對自己發布的廣告盡到廣告發布者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鄭寧說。

  效果如何

  有不少亮點的“辦法”實施已經半月有余,效果如何?《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微信朋友圈內,各種微商、代購廣告依舊我行我素,新款秋裝、韓國化妝品等各類應季的推銷在朋友圈里紅紅火火。不僅如此,許多微信公號仍然在發布一些商業廣告,但這些并沒有打上“廣告”標簽。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凡是互聯網廣告必須標示‘廣告’字樣,不具有可識別性的,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朱巍告訴記者,在這一問題上,監管部門對微信公眾號比較好管理,但是,微博、微信大V或者好友很多的微信號發一個吃飯的信息,這算不算廣告呢?“這里就出現一個問題,立法好立,但是執法難度比較大。可以通過典型案例判例來實現普法效果,不過還是比較難的”。

  朱巍說:“我全程參加了工商總局《互聯網廣告暫行管理辦法》的制定,在這個過程之中也出現了很多討論,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自媒體能不能打廣告、自媒體屬不屬于法律的監管范圍。當時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是工商管理部門沒有登記,干嗎管它;第二個意見是說應該管。這個意見實際很冒險,因為自媒體有時候發布很多自己的意思表達,但沒有辦法判斷是不是廣告。如果是廣告,勢必要對內容進行事先審核,有可能會涉及到表達自由的問題。最后,我們發現自媒體廣告問題太多,還是應該管,最后才鐵定心了把它寫進去。”

  據了解,許多自媒體的收入來源就是廣告,“辦法”的出臺對這些自媒體會產生哪些影響?

  對此,鄭寧說:“‘辦法’對自媒體影響較大,因為如果依法標注為‘廣告’后,對于經營者而言要多納稅,公眾的點擊量會下降,收入也會相應下降,而且自媒體作為廣告發布者要承擔更大的責任。這可能會導致一些自媒體不遵守法律規定,或者通過‘軟文’廣告等形式逃避法律責任。不過,這也會加速行業洗牌,從長遠來看,只有那些守法經營的自媒體才能有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對于逃避法律責任的“軟文”廣告又該如何監管?鄭寧認為,新廣告法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也就是禁止“軟文”。如果推送廣告,必須明確標注“廣告”字樣。但是“軟文”廣告隱蔽性強,監管難度大。在加強政府部門監管的同時,建議提高公眾鑒別能力,政府部門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出臺一些指導意見,幫助公眾鑒別何為“軟文”廣告,避免受到虛假廣告的影響。

  對此,朱巍說:“‘軟文’廣告很難管,因為按廣告法的規定,自媒體也就是發布者,其行為要符合廣告法和廣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就要在廣告文中加上‘廣告’兩個字。但是現在問題來了,如果真的是微商進行廣告推廣,必須加上‘廣告’二字。然而,如果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比如一個‘大V’有幾千萬的粉絲,他中午吃飯時拿了一瓶可樂放在桌上,背景就是生活照,這種情況就沒有辦法判斷是不是廣告推廣了。”

  “不過,我覺得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把這種類似于硬性廣告的東西去除掉,比如把轉發鏈接、‘大V’之間的互相轉發、直接點擊可以購買的鏈接等規避掉。‘軟文’廣告肯定更需要消費者自己去識別。”朱巍說。

  怎樣“治本”

  除了微信朋友圈內的廣告,還有哪些互聯網廣告難管理?鄭寧直言:“從目前來看,付費搜索廣告和自媒體廣告問題較多,‘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者、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的法律責任也作了規定。”

  朱巍則認為,“辦法”出臺后,受影響最大的是付費搜索。以前,付費搜索被認為是商業信息,現在規定其為商業廣告,需要資質。

  “‘辦法’的出臺當然是好的,但是很多問題現在解決不了。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就是醫療廣告問題,因為如果把醫療搜索定性為廣告的話,按照10年前出臺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推廣需要到省級醫療主管部門申請。現在搜索引擎上有上億條醫療廣告,一個省的審核人員只有兩三個人,這就相當于關閉了醫療廣告的閥門。民營醫院如果沒有推廣,它活不下去。如果有推廣卻審批不了,就影響了這個行業正常的發展。”朱巍說。

  “辦法”的出臺雖然對一些行業的推廣有了一定限制,但是否可以改變當下互聯網廣告的亂象呢?

  鄭寧的觀點是,“‘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互聯網廣告,但不太可能完全杜絕違法廣告,因為規章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和收益之間不成比例”。

  針對這一現實,鄭寧建議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統一執法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機制。

  “據悉,國家工商總局的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一期基礎建設已經順利完成,運行后可實現對數百家網站的監測,初步形成基于云計算的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能力。”鄭寧說。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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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施行半月朋友圈廣告仍存違規 終結亂象有多難
2016-9-20 9:37:31    來源:法制日報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半月有余朋友圈內廣告仍存違規現象

 

  終結互聯網廣告亂象到底有多難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已過半月。記者調查發現,微信朋友圈內的不少廣告發布并未遵循“辦法”規定。業內專家認為,“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互聯網廣告,但不太可能完全杜絕違法廣告,因為規章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和收益之間不成比例

  □ 本報見習記者 韓丹東

  □ 本報記者     陳  磊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實施半月有余。

  “辦法”中明確提出,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這些規定曾被解讀為“互聯網廣告被念上緊箍咒”“朋友圈轉發廣告、自媒體違規推廣擔責”等。

  如今,“辦法”實施過半個月,這些“硬規定”執行如何?互聯網廣告亂象是否有所改變?

  規制什么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廣告發展迅速,已成為商品生產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的重要選擇。互聯網廣告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問題也逐步顯現。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問題時有發生,加之互聯網廣告諸多不同于傳統廣告的特性,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虛假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件時,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對于這些困境,“辦法”帶來了哪些改變和突破?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鄭寧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辦法’明確了付費搜索廣告的性質。今年魏則西事件發生后,社會對于付費搜索納入互聯網廣告調整范疇的呼聲漸高,但此前的調查以及《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都回避了對付費搜索的定性,只認為這是商業信息。此次工商總局的‘辦法’明確了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付費搜索屬于互聯網廣告,并且要求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字樣。這對于規范付費搜索、保障用戶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還規制了彈窗廣告,其中第八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這對于改善用戶上網體驗,保障用戶的選擇權和安寧權具有積極意義,也促使互聯網行業良性健康發展。”鄭寧說。

  鄭寧認為,“辦法”還有一大亮點,在于首次規范了廣告聯盟。

  據介紹,廣告聯盟模式,即以程序化方式購買廣告。“‘辦法’界定了程序化方式購買廣告流程中的各個主體(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的義務和責任,包括真實信息查驗、隨時更新檔案、對于明知或應知違法廣告的行為,立即采取刪除、斷開鏈接或屏蔽等措施。”鄭寧說。

  對于互聯網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辦法”也有規范。鄭寧分析說,“辦法”第十六條禁止了廣告屏蔽、流量劫持、利用虛假數據誘導錯誤出價等問題,將一些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如2013年優酷訴金山不正當競爭案、2013年百度訴奇虎360不正當競爭案)中確定的標準,通過規章形式加以規范,體現了工商機關打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態度。

  對于近年來越來越火熱的自媒體廣告,“辦法”也有明確規范。“‘辦法’將自媒體作為廣告發布者,其中第十一條界定了廣告發布者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這里將自然人也列為廣告發布者,意味著自媒體、網絡大V應該對自己發布的廣告盡到廣告發布者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鄭寧說。

  效果如何

  有不少亮點的“辦法”實施已經半月有余,效果如何?《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微信朋友圈內,各種微商、代購廣告依舊我行我素,新款秋裝、韓國化妝品等各類應季的推銷在朋友圈里紅紅火火。不僅如此,許多微信公號仍然在發布一些商業廣告,但這些并沒有打上“廣告”標簽。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凡是互聯網廣告必須標示‘廣告’字樣,不具有可識別性的,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朱巍告訴記者,在這一問題上,監管部門對微信公眾號比較好管理,但是,微博、微信大V或者好友很多的微信號發一個吃飯的信息,這算不算廣告呢?“這里就出現一個問題,立法好立,但是執法難度比較大。可以通過典型案例判例來實現普法效果,不過還是比較難的”。

  朱巍說:“我全程參加了工商總局《互聯網廣告暫行管理辦法》的制定,在這個過程之中也出現了很多討論,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自媒體能不能打廣告、自媒體屬不屬于法律的監管范圍。當時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是工商管理部門沒有登記,干嗎管它;第二個意見是說應該管。這個意見實際很冒險,因為自媒體有時候發布很多自己的意思表達,但沒有辦法判斷是不是廣告。如果是廣告,勢必要對內容進行事先審核,有可能會涉及到表達自由的問題。最后,我們發現自媒體廣告問題太多,還是應該管,最后才鐵定心了把它寫進去。”

  據了解,許多自媒體的收入來源就是廣告,“辦法”的出臺對這些自媒體會產生哪些影響?

  對此,鄭寧說:“‘辦法’對自媒體影響較大,因為如果依法標注為‘廣告’后,對于經營者而言要多納稅,公眾的點擊量會下降,收入也會相應下降,而且自媒體作為廣告發布者要承擔更大的責任。這可能會導致一些自媒體不遵守法律規定,或者通過‘軟文’廣告等形式逃避法律責任。不過,這也會加速行業洗牌,從長遠來看,只有那些守法經營的自媒體才能有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對于逃避法律責任的“軟文”廣告又該如何監管?鄭寧認為,新廣告法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也就是禁止“軟文”。如果推送廣告,必須明確標注“廣告”字樣。但是“軟文”廣告隱蔽性強,監管難度大。在加強政府部門監管的同時,建議提高公眾鑒別能力,政府部門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出臺一些指導意見,幫助公眾鑒別何為“軟文”廣告,避免受到虛假廣告的影響。

  對此,朱巍說:“‘軟文’廣告很難管,因為按廣告法的規定,自媒體也就是發布者,其行為要符合廣告法和廣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就要在廣告文中加上‘廣告’兩個字。但是現在問題來了,如果真的是微商進行廣告推廣,必須加上‘廣告’二字。然而,如果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比如一個‘大V’有幾千萬的粉絲,他中午吃飯時拿了一瓶可樂放在桌上,背景就是生活照,這種情況就沒有辦法判斷是不是廣告推廣了。”

  “不過,我覺得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把這種類似于硬性廣告的東西去除掉,比如把轉發鏈接、‘大V’之間的互相轉發、直接點擊可以購買的鏈接等規避掉。‘軟文’廣告肯定更需要消費者自己去識別。”朱巍說。

  怎樣“治本”

  除了微信朋友圈內的廣告,還有哪些互聯網廣告難管理?鄭寧直言:“從目前來看,付費搜索廣告和自媒體廣告問題較多,‘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者、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的法律責任也作了規定。”

  朱巍則認為,“辦法”出臺后,受影響最大的是付費搜索。以前,付費搜索被認為是商業信息,現在規定其為商業廣告,需要資質。

  “‘辦法’的出臺當然是好的,但是很多問題現在解決不了。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就是醫療廣告問題,因為如果把醫療搜索定性為廣告的話,按照10年前出臺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推廣需要到省級醫療主管部門申請。現在搜索引擎上有上億條醫療廣告,一個省的審核人員只有兩三個人,這就相當于關閉了醫療廣告的閥門。民營醫院如果沒有推廣,它活不下去。如果有推廣卻審批不了,就影響了這個行業正常的發展。”朱巍說。

  “辦法”的出臺雖然對一些行業的推廣有了一定限制,但是否可以改變當下互聯網廣告的亂象呢?

  鄭寧的觀點是,“‘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互聯網廣告,但不太可能完全杜絕違法廣告,因為規章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和收益之間不成比例”。

  針對這一現實,鄭寧建議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統一執法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機制。

  “據悉,國家工商總局的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一期基礎建設已經順利完成,運行后可實現對數百家網站的監測,初步形成基于云計算的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能力。”鄭寧說。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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