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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18日公布。《方案》提出,將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并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
降低注冊資本門檻
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和《方案》,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在注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權利:一是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二是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于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四是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資金使用效率。
“在登記注冊環節,改革后,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上述改革對于創業者而言,意味著注冊公司門檻和創業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局長周石平說。
簡化住所登記手續
《方案》提出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現實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很低。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簡化登記手續,有利于釋放場地資源,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周石平說,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不能“一刀切”。
周石平介紹,出于社會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場所都可以注冊為住所。例如,注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筑或危險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合法性問題和安全隱患;注冊登記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里生活,造成民事糾紛。“在住所(經營場所)規范管理方面,需進一步落實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協同監管責任。”
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2013年底,工商總局發文暫停了個體戶驗照工作。此次出臺的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同時,將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也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并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周石平說,從《方案》看,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強化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強調企業在享有改革賦予更多便利條件的同時,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息公示等義務和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不僅要在工商系統內部實現跨地區互聯互通,更應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基礎信用數據庫、稅務機關和最高法院的信用系統聯網。“形成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域的黑名單,讓違法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此外,《方案》還提出,要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為市場主體登記提供更多便利。
(來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0219/c1004-24398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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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18日公布。《方案》提出,將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并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
降低注冊資本門檻
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和《方案》,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在注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權利:一是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二是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于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四是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資金使用效率。
“在登記注冊環節,改革后,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上述改革對于創業者而言,意味著注冊公司門檻和創業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局長周石平說。
簡化住所登記手續
《方案》提出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現實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很低。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簡化登記手續,有利于釋放場地資源,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周石平說,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不能“一刀切”。
周石平介紹,出于社會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場所都可以注冊為住所。例如,注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筑或危險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合法性問題和安全隱患;注冊登記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里生活,造成民事糾紛。“在住所(經營場所)規范管理方面,需進一步落實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協同監管責任。”
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2013年底,工商總局發文暫停了個體戶驗照工作。此次出臺的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同時,將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也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并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周石平說,從《方案》看,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強化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強調企業在享有改革賦予更多便利條件的同時,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息公示等義務和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不僅要在工商系統內部實現跨地區互聯互通,更應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基礎信用數據庫、稅務機關和最高法院的信用系統聯網。“形成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域的黑名單,讓違法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此外,《方案》還提出,要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為市場主體登記提供更多便利。
(來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0219/c1004-24398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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