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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震毀了房貸還得交 法律界呼吁從人道角度豁免
更新時間:2013-5-2 10:17:43    來源:廣州日報
 

  CFP圖

  已交付房屋須承擔還貸責任 但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從人道角度豁免

  近日,一條“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沒了還得還月供”的網帖引起了網友對房屋遭地震損毀還要繼續還房貸的討論。

  對此,相關法律界人士回應稱,按照目前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擔繼續還貸責任。但已經交付的房屋,就須承擔房貸還款責任。也就是說,房貸是銀行撥款給借貸人用來買房的,而房子只是作為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倒塌了,也不能以此作為理由來停止月供。

  但記者調查發現,汶川地震期間,相關部門就下發了特殊政策,為災區失去房屋又無力繼續承擔房貸的群眾給予特殊減免。

  此外,還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地震中房子倒塌屬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相關房屋借款合同是有理由進行解除的,因此相關裁定有待進一步探討。

  網友:“房沒了卻還要還月供”

  近日,一則“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沒了還得還月供”的網帖在網絡走紅,網帖提出,雅安地震致大量房屋毀壞,但律師和銀行日前紛紛出面解釋:“只要人還活著,月供就得繼續還”。

  記者了解到,雅安地震以來,災區個人最主要的財富——房屋建筑大量被摧毀。甚至有網友表示,反正房子沒了,還抵押在銀行,干脆不還房貸算了。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樣做將影響借款人的信譽,日后將無法再從銀行貸款。

  調查:已交付房屋需履行合同

  地震將房屋震沒了,購房者和銀行應該如何承擔責任?記者了解到,按照借貸合同,約定借款人和銀行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后,受地震影響,購房人可能暫時無力歸還貸款,但這并不能成為免除購房人還貸的理由。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這里面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房屋已經交付,一種是沒有交付。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擔繼續還貸責任。 “已經交付的,可能就沒有辦法,必須得還,除非有特殊政策。”

  此外,雖然目前各銀行普遍規定,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而房貸險雖然是被銀行強制征收的,費用是借款人給,但受益人是銀行。且主要將火災、爆炸、暴雨、臺風等條款列明的13種自然災害列入理賠范圍,并沒有地震。所以房貸險的賠付概率一直都相當低。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由于投地震險的費用比較高 ,國外也很少投。目前我們國家沒有單獨的地震險和海嘯險。“因為地震破壞性是大面積的,損失也難以估計,因此保險公司不敢輕易承保。”該業內人士表示。

  觀點一:按照合同規定月供還要繼續

  針對地震房子倒了房主是否還要繼續還貸的問題,有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中倫文德廣州律師事務所熊千喜律師表示,盡管我們感情上很同情受災者,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銀行借款給購房者,銀行和購房者之間是一個附有房屋抵押擔保的借貸合同關系,與房屋買賣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熊律師強調,對銀行來說,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因地震滅失,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實現,但并不影響銀行的主債權實現。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不還貸款,銀行本來就可以拍賣、變賣房屋的價款受償,但因為房屋滅失,銀行只能向購房者要求還貸款了。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選擇以下兩個途徑:一、由特定的商業險種對這種風險進行承保;二、希望商業銀行充分考慮這種情況給購房者帶來的巨大影響,主動與購房者協商,給予延期還款、減免相關利息等優惠。”

  觀點二:銀行自行承擔或從人道角度豁免

  也有律師表示,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再償還貸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因此貸款合同應該自然解除。”

  “在災區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沒有恢復、次生災害不斷的情況下,災區居民怎么還有時間來考慮個人債權與債務問題。”一位業內人士認為。

  也有業內的聲音表示,從人道的角度,當災區民眾面對著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

  先例:汶川地震發布特殊政策

  記者了解到,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的汶川地震涉及的個人房屋按揭貸款損失約10.5億元,其他貸款損失應在100億元以上。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

  業內:予準核銷則不屬“不良”

  記者了解到,銀行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被列為呆賬,就確定收不回來了”,廣東某銀行資深信貸專家葉先生表示。“從法律上來說,呆賬可在銀行‘賬上核銷’,但對借款人來說,債務追索依然保留,就是‘賬銷案存’,但現實中銀行也不會追了。”葉先生表示。“如果借款人破產、死亡或意外事故需要核銷的,損失由銀行自己承擔。”  (記者 李婧暄)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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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震毀了房貸還得交 法律界呼吁從人道角度豁免
2013-5-2 10:17:43    來源:廣州日報
 

  CFP圖

  已交付房屋須承擔還貸責任 但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從人道角度豁免

  近日,一條“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沒了還得還月供”的網帖引起了網友對房屋遭地震損毀還要繼續還房貸的討論。

  對此,相關法律界人士回應稱,按照目前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擔繼續還貸責任。但已經交付的房屋,就須承擔房貸還款責任。也就是說,房貸是銀行撥款給借貸人用來買房的,而房子只是作為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倒塌了,也不能以此作為理由來停止月供。

  但記者調查發現,汶川地震期間,相關部門就下發了特殊政策,為災區失去房屋又無力繼續承擔房貸的群眾給予特殊減免。

  此外,還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地震中房子倒塌屬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相關房屋借款合同是有理由進行解除的,因此相關裁定有待進一步探討。

  網友:“房沒了卻還要還月供”

  近日,一則“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沒了還得還月供”的網帖在網絡走紅,網帖提出,雅安地震致大量房屋毀壞,但律師和銀行日前紛紛出面解釋:“只要人還活著,月供就得繼續還”。

  記者了解到,雅安地震以來,災區個人最主要的財富——房屋建筑大量被摧毀。甚至有網友表示,反正房子沒了,還抵押在銀行,干脆不還房貸算了。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樣做將影響借款人的信譽,日后將無法再從銀行貸款。

  調查:已交付房屋需履行合同

  地震將房屋震沒了,購房者和銀行應該如何承擔責任?記者了解到,按照借貸合同,約定借款人和銀行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后,受地震影響,購房人可能暫時無力歸還貸款,但這并不能成為免除購房人還貸的理由。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這里面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房屋已經交付,一種是沒有交付。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擔繼續還貸責任。 “已經交付的,可能就沒有辦法,必須得還,除非有特殊政策。”

  此外,雖然目前各銀行普遍規定,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而房貸險雖然是被銀行強制征收的,費用是借款人給,但受益人是銀行。且主要將火災、爆炸、暴雨、臺風等條款列明的13種自然災害列入理賠范圍,并沒有地震。所以房貸險的賠付概率一直都相當低。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由于投地震險的費用比較高 ,國外也很少投。目前我們國家沒有單獨的地震險和海嘯險。“因為地震破壞性是大面積的,損失也難以估計,因此保險公司不敢輕易承保。”該業內人士表示。

  觀點一:按照合同規定月供還要繼續

  針對地震房子倒了房主是否還要繼續還貸的問題,有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中倫文德廣州律師事務所熊千喜律師表示,盡管我們感情上很同情受災者,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銀行借款給購房者,銀行和購房者之間是一個附有房屋抵押擔保的借貸合同關系,與房屋買賣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熊律師強調,對銀行來說,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因地震滅失,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實現,但并不影響銀行的主債權實現。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不還貸款,銀行本來就可以拍賣、變賣房屋的價款受償,但因為房屋滅失,銀行只能向購房者要求還貸款了。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選擇以下兩個途徑:一、由特定的商業險種對這種風險進行承保;二、希望商業銀行充分考慮這種情況給購房者帶來的巨大影響,主動與購房者協商,給予延期還款、減免相關利息等優惠。”

  觀點二:銀行自行承擔或從人道角度豁免

  也有律師表示,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再償還貸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因此貸款合同應該自然解除。”

  “在災區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沒有恢復、次生災害不斷的情況下,災區居民怎么還有時間來考慮個人債權與債務問題。”一位業內人士認為。

  也有業內的聲音表示,從人道的角度,當災區民眾面對著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

  先例:汶川地震發布特殊政策

  記者了解到,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的汶川地震涉及的個人房屋按揭貸款損失約10.5億元,其他貸款損失應在100億元以上。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

  業內:予準核銷則不屬“不良”

  記者了解到,銀行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被列為呆賬,就確定收不回來了”,廣東某銀行資深信貸專家葉先生表示。“從法律上來說,呆賬可在銀行‘賬上核銷’,但對借款人來說,債務追索依然保留,就是‘賬銷案存’,但現實中銀行也不會追了。”葉先生表示。“如果借款人破產、死亡或意外事故需要核銷的,損失由銀行自己承擔。”  (記者 李婧暄)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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