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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減少貪官外逃的可能,關鍵在于著力構建陽光行政,讓權力在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下“裸行”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兩項暫行規定,經4月23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之后,連日來成為反腐倡廉熱議話題。
“這兩項暫行規定進一步把反腐關口前移,更強化了權力監督,旨在防止貪官外逃,是一種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日前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時如是評價。
近年來,我國部分腐敗官員,與移居海外的配偶和子女里應外合,將貪污受賄的大量資產暗中轉移國外,一旦勢頭不對就抽身外逃,已成為必須解決的一個涉及民心向背的重大問題。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要減少貪官外逃的可能,關鍵還在于著力構建陽光行政,讓權力在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下“裸行”;只有盡快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完善和健全貪官外逃預警機制才是治本之策。
外逃貪官人數仍是待解之謎
隨著開放大門敞開,越來越多的國人走向世界留學、經商、移民,其中包括不少官員的配偶和子女。
目前,公眾把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官員,稱之為“裸官”。在以往外逃貪官中,“裸官”就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
“在外逃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移民國家。身份較低者則選擇拉美、非洲、東歐或者周邊國家。太平洋島國和中美洲一些國家,也是一些外逃貪官的熱門選地。”李成言分析,“這些外逃貪官,在國企,一般是‘一把手’。在政府則多為廳局級以上的官員。他們所卷走的款項,主要來自金融機構‘貸款’、土地開發、城建工程經費、稅收、大型國家建設項目資金及截留的政府開支,等等。”
從近年披露的情況分析,外逃貪官中有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河南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貴州省原交通廳長盧萬里、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劉佐卿,等等。
據知情人透露,在貪官外逃的過程中,已形成一個巨大的隱形利益鏈。有些國際服務機構,就專門通過為貪官子女留學和配偶定居提供服務,為官員轉移財產,從中獲利。
我國到底有多少外逃貪官呢?迄今仍沒有統一的說法。幾年前,有媒體稱,據商務部統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外逃貪官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人均卷走近1億元人民幣。
上述數據,一直被媒體廣為引用,但2010年4月25日,商務部新聞辦有關負責人卻表示,商務部從未正式做過此類調查,也未發布過此類報告。
2006年5月23日,公安部、審計署首次就打擊經濟犯罪工作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稱,我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近年來陸續緝捕到位的有320人,直接涉案金額有近700億元人民幣。
而從2010年4月28日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為本刊記者提供的研究資料來看,其統計數據與商務部所否認的數據更為接近。
在多位受訪者看來,因統計標準、統計口徑設置不同等因素,外逃貪官人數仍是待解之謎,但從以往披露情況分析,顯然不會是一個小數目。
貪官外逃“示范效應”
多位受訪專家坦言,貪官之所以能成功外逃,說明制度仍存在明顯漏洞,這不但對反腐敗成效形成了重創,還使我國政治、經濟、軍事安全處于危險狀態,嚴重損害我國的國際聲譽。
“有些官員平時已有外逃征兆,而有關部門對此類‘潛在’貪官監管失效,以至貪官外逃變得容易。”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尹韻公分析道,“貪官不斷外逃,與國內反腐高壓態勢有關,但貪官之所以能在斂財后卷款外逃,直接原因是監管部門并未掌握其家庭財產及家庭成員情況。”
他認為,目前我國在司法引渡方面與國際水平并未完全對接,這給外逃貪官增加了僥幸心理。目前,我國雖已與數十個國家簽署了引渡協議,但大多數發達國家并不在其中。
“配偶和子女移民國外的官員,不一定就是貪官。但想辦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國外,為自己留條后路,則是現代貪官慣用的伎倆,已非秘密。”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認為。
“貪官頻頻成功外逃,對國內潛伏的貪官,也起到示范效應。”胡仙芝擔憂地說,“若官員腳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準備棄船而逃,這不僅影響國家正常工作秩序,嚴重打擊國民士氣;在國際上也有損國家形象,傷害民族感情,破壞祖國的向心力、凝聚力。”
“裸官的存在,在國際間涉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重大決策時,他們難免不偏向相關國家的利益。”尹韻公說,“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外逃的貪官,之前掌握國家有關領域重要機密內容,他們外逃后,易被敵對勢力收買拉攏,對我國政治、軍事、經濟造成潛在威脅。”
中央多次劍指“裸官”
中央和地方近年出臺的多種規定劍指“裸官”。如,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對包括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進行申報,對縣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況普查,等等。另外,有些地方還出臺官員個人情況報告制度。
2009年9月,中紀委十七屆四次全會首次提出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規定“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為了防止“裸官”外逃,廣東省委組織部還規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須報告12項個人信息。
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其中“研究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具體落實辦法”赫然在列。這也是“裸官”監管第一次作為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對外公布。
同時,中央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的進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強調,要擴大官員財產申報的范圍,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了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最近,中央審議兩項暫行規定,再次劍指“裸官”。對此,李成言指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員申報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盡管兩項暫行規定還不能視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已向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邁出了更實質的一步。”
同時,我國也對外逃貪官加大全球追逃、勸返工作的力度。從上世紀90年代初至今,已有部分外逃貪官被引渡回國。但全球追逃貪官仍面臨著“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等諸多現實難題。
據本刊記者了解,我國2005年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后,與國際加強了協作,外逃貪官的生存空間不斷被壓縮。此外,我國還與鄰國合作,加強了打擊貪官外逃方面的緊密配合。
2010年1月,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共同建立了防范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一些省(區、市)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制定了聯系合作的工作規范。
種種跡象表明,隨著我國制度反腐日趨成熟,貪官外逃的“關口”將會越來越緊。
預警機制的“民意期待”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由于法律、政治、文化等因素,我國從海外引渡外逃貪官難度極大,且追逃成本高昂。因此,盡快健全和完善貪官外逃預警機制,尤顯迫切。
“對經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行使表決權的官員,不但要公布配偶、子女的海外學習生活情況,還應就此公開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胡仙芝認為,“調查官員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況,并非對官員搞‘有罪推定’。但官員作為公權人物,當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發生沖突時,放棄一部分個人隱私,以確保公眾利益得以保護,是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通行的原則。”
在他看來,一個官員把配偶和子女都送到國外移居,一般需要較長的一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嚴密觀察,加強監管,利于加強防范。“代表選舉官員,可以公開就此事進行質詢,可有效避免把有外逃傾向的貪官選進班子,也能對有這種傾向的官員起到警告作用。”
“應建立和完善嚴格的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報告和備案制度。”尹韻公建議,“應嚴格控制官員及其配偶子女出國(境)審批,特別是官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并通過媒體將官員的涉外情況予以公開。凡是家屬移居國外的官員,就不能擔任重要職務,或官員要擔任重要職務,就應嚴格禁止家屬移居國外。”
“需要說明的是,這并不是說,官員的配偶和子女就無權出國,只是在移民問題上,對中高層官員的制度要求應更為嚴厲。”尹韻公進一步解釋說。
多位受訪專家還建議,有關部門要注意清理出國中介服務市場,嚴處為貪官海外安家、轉移資產、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務的非法組織。尤其要強化資產或資本跨境轉移的監測與控制,切實防范資產向境外轉移。還須加強邊控,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加強國際合作。
長期從事預防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認為,“應加強官員子女出國的審查制度,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以規范,要求官員說明子女出國費用的數額、來源、用途,并與該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報情況聯系起來考察,增加公示環節。”
“官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是向上級報告,更應接受公眾監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應的核查機制跟進,對虛假報告、瞞報者,要有相應的懲處辦法,這樣才能起到根本實效。”李成言說,“外逃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辦法是健全和完善貪官外逃預警機制。所以,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宜早不宜遲,越往后阻力越大。”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缺失,已成為我國反腐的重要障礙。”北京市政協十屆委員會原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曾廣宇直言,“一步到位地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不現實。但可在一些關系到國家重大利益的部門先試點,如國防、金融、政法等。可嘗試建立分級公示制度。如,明確規定何種級別以上官員須公布個人及家庭情況,公示的對象,可以先黨內,后黨外,公示的主體可以先高層,后中低層,依次逐步推行。”
此外,曾廣宇還建議,“該制度要求公示的信息要完整,不僅包括官員個人財產或收入情況,也要包括官員的家庭財產、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購置財產等各方面內容。”(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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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減少貪官外逃的可能,關鍵在于著力構建陽光行政,讓權力在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下“裸行”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兩項暫行規定,經4月23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之后,連日來成為反腐倡廉熱議話題。
“這兩項暫行規定進一步把反腐關口前移,更強化了權力監督,旨在防止貪官外逃,是一種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日前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時如是評價。
近年來,我國部分腐敗官員,與移居海外的配偶和子女里應外合,將貪污受賄的大量資產暗中轉移國外,一旦勢頭不對就抽身外逃,已成為必須解決的一個涉及民心向背的重大問題。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要減少貪官外逃的可能,關鍵還在于著力構建陽光行政,讓權力在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下“裸行”;只有盡快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完善和健全貪官外逃預警機制才是治本之策。
外逃貪官人數仍是待解之謎
隨著開放大門敞開,越來越多的國人走向世界留學、經商、移民,其中包括不少官員的配偶和子女。
目前,公眾把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官員,稱之為“裸官”。在以往外逃貪官中,“裸官”就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
“在外逃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移民國家。身份較低者則選擇拉美、非洲、東歐或者周邊國家。太平洋島國和中美洲一些國家,也是一些外逃貪官的熱門選地。”李成言分析,“這些外逃貪官,在國企,一般是‘一把手’。在政府則多為廳局級以上的官員。他們所卷走的款項,主要來自金融機構‘貸款’、土地開發、城建工程經費、稅收、大型國家建設項目資金及截留的政府開支,等等。”
從近年披露的情況分析,外逃貪官中有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河南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貴州省原交通廳長盧萬里、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劉佐卿,等等。
據知情人透露,在貪官外逃的過程中,已形成一個巨大的隱形利益鏈。有些國際服務機構,就專門通過為貪官子女留學和配偶定居提供服務,為官員轉移財產,從中獲利。
我國到底有多少外逃貪官呢?迄今仍沒有統一的說法。幾年前,有媒體稱,據商務部統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外逃貪官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人均卷走近1億元人民幣。
上述數據,一直被媒體廣為引用,但2010年4月25日,商務部新聞辦有關負責人卻表示,商務部從未正式做過此類調查,也未發布過此類報告。
2006年5月23日,公安部、審計署首次就打擊經濟犯罪工作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稱,我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近年來陸續緝捕到位的有320人,直接涉案金額有近700億元人民幣。
而從2010年4月28日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為本刊記者提供的研究資料來看,其統計數據與商務部所否認的數據更為接近。
在多位受訪者看來,因統計標準、統計口徑設置不同等因素,外逃貪官人數仍是待解之謎,但從以往披露情況分析,顯然不會是一個小數目。
貪官外逃“示范效應”
多位受訪專家坦言,貪官之所以能成功外逃,說明制度仍存在明顯漏洞,這不但對反腐敗成效形成了重創,還使我國政治、經濟、軍事安全處于危險狀態,嚴重損害我國的國際聲譽。
“有些官員平時已有外逃征兆,而有關部門對此類‘潛在’貪官監管失效,以至貪官外逃變得容易。”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尹韻公分析道,“貪官不斷外逃,與國內反腐高壓態勢有關,但貪官之所以能在斂財后卷款外逃,直接原因是監管部門并未掌握其家庭財產及家庭成員情況。”
他認為,目前我國在司法引渡方面與國際水平并未完全對接,這給外逃貪官增加了僥幸心理。目前,我國雖已與數十個國家簽署了引渡協議,但大多數發達國家并不在其中。
“配偶和子女移民國外的官員,不一定就是貪官。但想辦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國外,為自己留條后路,則是現代貪官慣用的伎倆,已非秘密。”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認為。
“貪官頻頻成功外逃,對國內潛伏的貪官,也起到示范效應。”胡仙芝擔憂地說,“若官員腳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準備棄船而逃,這不僅影響國家正常工作秩序,嚴重打擊國民士氣;在國際上也有損國家形象,傷害民族感情,破壞祖國的向心力、凝聚力。”
“裸官的存在,在國際間涉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重大決策時,他們難免不偏向相關國家的利益。”尹韻公說,“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外逃的貪官,之前掌握國家有關領域重要機密內容,他們外逃后,易被敵對勢力收買拉攏,對我國政治、軍事、經濟造成潛在威脅。”
中央多次劍指“裸官”
中央和地方近年出臺的多種規定劍指“裸官”。如,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對包括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進行申報,對縣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況普查,等等。另外,有些地方還出臺官員個人情況報告制度。
2009年9月,中紀委十七屆四次全會首次提出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規定“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為了防止“裸官”外逃,廣東省委組織部還規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須報告12項個人信息。
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其中“研究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具體落實辦法”赫然在列。這也是“裸官”監管第一次作為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對外公布。
同時,中央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的進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強調,要擴大官員財產申報的范圍,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了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最近,中央審議兩項暫行規定,再次劍指“裸官”。對此,李成言指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員申報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盡管兩項暫行規定還不能視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已向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邁出了更實質的一步。”
同時,我國也對外逃貪官加大全球追逃、勸返工作的力度。從上世紀90年代初至今,已有部分外逃貪官被引渡回國。但全球追逃貪官仍面臨著“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等諸多現實難題。
據本刊記者了解,我國2005年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后,與國際加強了協作,外逃貪官的生存空間不斷被壓縮。此外,我國還與鄰國合作,加強了打擊貪官外逃方面的緊密配合。
2010年1月,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共同建立了防范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一些省(區、市)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制定了聯系合作的工作規范。
種種跡象表明,隨著我國制度反腐日趨成熟,貪官外逃的“關口”將會越來越緊。
預警機制的“民意期待”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由于法律、政治、文化等因素,我國從海外引渡外逃貪官難度極大,且追逃成本高昂。因此,盡快健全和完善貪官外逃預警機制,尤顯迫切。
“對經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行使表決權的官員,不但要公布配偶、子女的海外學習生活情況,還應就此公開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胡仙芝認為,“調查官員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況,并非對官員搞‘有罪推定’。但官員作為公權人物,當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發生沖突時,放棄一部分個人隱私,以確保公眾利益得以保護,是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通行的原則。”
在他看來,一個官員把配偶和子女都送到國外移居,一般需要較長的一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嚴密觀察,加強監管,利于加強防范。“代表選舉官員,可以公開就此事進行質詢,可有效避免把有外逃傾向的貪官選進班子,也能對有這種傾向的官員起到警告作用。”
“應建立和完善嚴格的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報告和備案制度。”尹韻公建議,“應嚴格控制官員及其配偶子女出國(境)審批,特別是官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并通過媒體將官員的涉外情況予以公開。凡是家屬移居國外的官員,就不能擔任重要職務,或官員要擔任重要職務,就應嚴格禁止家屬移居國外。”
“需要說明的是,這并不是說,官員的配偶和子女就無權出國,只是在移民問題上,對中高層官員的制度要求應更為嚴厲。”尹韻公進一步解釋說。
多位受訪專家還建議,有關部門要注意清理出國中介服務市場,嚴處為貪官海外安家、轉移資產、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務的非法組織。尤其要強化資產或資本跨境轉移的監測與控制,切實防范資產向境外轉移。還須加強邊控,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加強國際合作。
長期從事預防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認為,“應加強官員子女出國的審查制度,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以規范,要求官員說明子女出國費用的數額、來源、用途,并與該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報情況聯系起來考察,增加公示環節。”
“官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是向上級報告,更應接受公眾監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應的核查機制跟進,對虛假報告、瞞報者,要有相應的懲處辦法,這樣才能起到根本實效。”李成言說,“外逃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辦法是健全和完善貪官外逃預警機制。所以,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宜早不宜遲,越往后阻力越大。”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缺失,已成為我國反腐的重要障礙。”北京市政協十屆委員會原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曾廣宇直言,“一步到位地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不現實。但可在一些關系到國家重大利益的部門先試點,如國防、金融、政法等。可嘗試建立分級公示制度。如,明確規定何種級別以上官員須公布個人及家庭情況,公示的對象,可以先黨內,后黨外,公示的主體可以先高層,后中低層,依次逐步推行。”
此外,曾廣宇還建議,“該制度要求公示的信息要完整,不僅包括官員個人財產或收入情況,也要包括官員的家庭財產、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購置財產等各方面內容。”(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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