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學杰
經濟頻道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2018年我國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新稅制以來,個人所得稅有效發揮了調高惠低作用。
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可以客觀真實地反映個稅的稅款構成情況。稅務總局近年來的個稅申報數據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人員中,年收入100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約占申報人數的1%,但這部分人申報繳納的個稅占全部個稅的五成以上,申報收入位居全國前10%的個人繳納的個稅占全部個稅的九成以上。
10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公布了2023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數據情況,提到“個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基本無需繳納個稅”。
有關方面專家介紹,個人收入位居我國前百分之一和前百分之十的人群繳稅占比較高,符合稅法基本原則中“稅收負擔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的公平原則,也與世界上主要國家收入居前人群繳納個稅比例均占大頭相一致。這說明個人所得稅的調高作用還是較為明顯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個人所得稅的惠低作用也得到充分發揮。以綜合所得繳納個稅情況看,低收入群體在享受稅改紅利后基本無需繳稅或只需繳納少量稅收,個人所得稅款大部分是由中高收入群體貢獻的,充分體現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基本取向。
稅收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取得綜合所得的人員中,無須繳納個稅的人員占比超過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實際繳稅人員中,60%以上僅適用3%的最低檔稅率,繳稅金額較少。
下一步,稅務部門將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更好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促進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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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2018年我國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新稅制以來,個人所得稅有效發揮了調高惠低作用。
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可以客觀真實地反映個稅的稅款構成情況。稅務總局近年來的個稅申報數據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人員中,年收入100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約占申報人數的1%,但這部分人申報繳納的個稅占全部個稅的五成以上,申報收入位居全國前10%的個人繳納的個稅占全部個稅的九成以上。
10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公布了2023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數據情況,提到“個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基本無需繳納個稅”。
有關方面專家介紹,個人收入位居我國前百分之一和前百分之十的人群繳稅占比較高,符合稅法基本原則中“稅收負擔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的公平原則,也與世界上主要國家收入居前人群繳納個稅比例均占大頭相一致。這說明個人所得稅的調高作用還是較為明顯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個人所得稅的惠低作用也得到充分發揮。以綜合所得繳納個稅情況看,低收入群體在享受稅改紅利后基本無需繳稅或只需繳納少量稅收,個人所得稅款大部分是由中高收入群體貢獻的,充分體現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基本取向。
稅收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取得綜合所得的人員中,無須繳納個稅的人員占比超過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實際繳稅人員中,60%以上僅適用3%的最低檔稅率,繳稅金額較少。
下一步,稅務部門將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更好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促進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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